某企业2009年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两年,2009年、2010年筹建期分别发生开办费200万元、300万元,账面产生亏损,2011年开始生产经营。那么,企业的亏损弥补期应该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即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因此,上述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只能在“开办费”科目中归集。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是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如果筹办期的结束和经营期的开始,两者处于同一年度,则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筹办费摊销及经营年度的开始。
所以,上述企业2011年开始生产经营,如果把2009年-2010年筹建期计算为亏损年度,由于2011年开始有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对企业来说就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两年(2009年-2010年)。而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2011年开始一次性或分期扣除开办费,则2011年产生亏损,亏损年度就从2011年开始起算,这样就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