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中涉及到的当期全额抵扣与分期抵扣,会计上如何处理?我公司正处于筹建期,没有收入,因此没有销项税额,具体怎么做分录?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分录为:
(1)购入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借: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凭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你公司在筹建期,没有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需做账。待实际抵减时,再做上述分录。
比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0元,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1000元,则企业实际缴纳0元增值税,企业不需做抵减分录。
以后某月应缴纳增值税500元,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1000元,则企业不需缴纳增值税,另500元可在下期继续抵减,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
(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500
下期,企业应交增值税600元,抵减500元,实际缴纳100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
(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