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投资,约定价值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会计上记入“资本公积”科目。这部分与“资本公积”对应的实物投资,资产部分可否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中,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由此可知,通过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因此,对于投资者超过注册资本部分所形成资本公积对应的固定资产,不超过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的计税基础范围内计提的折旧额,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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