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服务型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能扣除,有何条件?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个人(本企业雇员除外)支付佣金,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取得相应发票(个人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只附领款凭证,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相应的个税已经代扣,故这时取得发票后,一般不再代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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