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地税部门对一家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求该企业将基建单位拨付的临时工设施费10万元,补缴了营业税3000元,城建税150元,教育费附加105元,并处罚款3255元,那么,该项临时设施费是否应补缴营业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业的营业额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工作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各种价外费用。1993年7月1日,开始实行新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不再列作专用基金,而作为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该项费用所发生的支出作为施工成本项目。因此该项临时设施费,无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