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资产损失外资企业是否要报批还是报备,4月16日财税[2009]57号新出台的文件也并未明确说明,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临近,那企业该如何操作呢若报批还是报备由税局的哪个部门来负责此项的受理。
回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之一就是“两法”合并,即:适用内、外资企业。财税[2009]57号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分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和报批两大类。你单位2008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先对照财税[2009]57号的具体规定,若属于报批类的,暂按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划分“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报省局审批;300??500万元(含300万元),报设区市局审批;3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审批。”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提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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