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外收入中列支的盘盈收入、处置设备类固定资产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净收益、政府补助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净收益等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缴纳,营业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各项收入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1、营业外收入中列支的盘盈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处置设备类固定资产收入:对于企业处置设备类固定资产收入需要按照营业税条例中第一条的“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3、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该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4、债务重组净收益:该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5、政府补助净收益:该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净收益:对于净收益部分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如果贵企业对外交换时涉及到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换出则需要按上述规定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均为5%。
注:上述几种情形的收益均应并入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