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开个销售公司有多重要
一些企业会为每年数额颇高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犯愁。那么,注册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进行分类核算,将会是个不错的主意。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说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纳税人申报扣除额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我们以一家机械厂为例。这家机械厂2011年实现的机械制造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300万元,发生广告费业务宣传费500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如果不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那么该厂的应纳税额为: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该机械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00×15%=3000(万元),超支额为20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该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
300×60%=180万元>20000×0.5%=100万元,超支额为2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万元(2000+2000+200),应纳所得税为1050万元(4200×25%),税后利润为950万元。
如果设立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假定机械厂以总造价16000万元把机械设备批发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以20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机械厂和销售公司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2000万元和3000万元。机械厂的税前利润为160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400万元,机械厂和销售公司各负担业务招待费150万元。
那么机械厂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为:16000×15%=2400万元,业务招待费金额为80万元(150×60%=90万元>16000×0.5%=80万元)
销售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为:20000×15%=3000(万元),业务招待费金额为90万元(150×60%=90万元<20000×0.5%=100万元)
由于两家企业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均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业务招待费金额机械厂超支70万元,销售公司超支60万元,两个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130(1600+70+400+60=2130)万元。
应纳所得税:2130×25%=532.5万元
税后利润为1467.5(2000-532.5=1467.5)万元
节约税款517.5(1467.5-950=517.5)万元
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也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不过,缺点在于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所以,是否采用这一经营方式,还要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及产品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