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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53号的融资租赁税率

2013-04-15 19:13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营改增实施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对外进行融资租赁,相应增值税已做进项转出。试点实施后,我司是否按17%计销项税?还是可以按简易办法计税?

  答: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的,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税,应当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申报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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