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88号: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对企业资产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范了资产的定义,指出“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文件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文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投资损失的认定、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