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二)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征收率为6%。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