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代理办税作用,促进优化征收环境、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落实鉴证业务责任。近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涉税业务备案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552号)文件,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涉税业务备案工作做出具体要求。
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参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备案工作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对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将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予与公告,未参加备案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参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
凡参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签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于2009年1月12至1月16日,持相关材料到北京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A座12屋)进行备案。
文件还对备案资格、不予备案的情况、备案所需材料和备案表的填报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