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纳税义务时有发生的现象,江西省国税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国税机关从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清算检查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江西省国税局规定,对被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2年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对有欠税、发票未核销的非正常户,在税款未结清、发票未核销之前,不得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该局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后,应组织对其清算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是否已经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核实其申请注销的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总体核准期限应于办税服务厅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检查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或者税收违法违章问题的,注销起始期限自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中止;对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被稽查部门查处的,待稽查部门结案后再予以办理注销。应加强对已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在注销登记后3个月内到纳税人原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加强对注销登记后通过变更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等手段重新办理设立登记纳税人的税源管理,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假注销逃避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