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合作协议规定,甲公司出地,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600万,楼房建成后交由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10年,10年期满,楼房使用权归甲公司。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使用期限内,每年定期向甲公司交纳4万元。但甲公司仅将每年收取的4万元列入经营收入申报纳税,而未将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600万元列入经营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分析】
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对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合作建房中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是指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代价换取建筑物,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甲公司以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除将每年收取的4万元列入营业收入外,还应将出资额600万元按租赁期10年分摊列入,每年作为经营收入。另外,由于楼房建成后,产权实际归属甲公司,投资额应视同甲公司房产价值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