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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税收优惠及审批规程

2009-05-07 14:58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保险公司优惠政策

  (一)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对北京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农民合同医疗保险、合同工医疗保险、子女教育金保险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 )

  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2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财税字[1994]0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4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资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投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7]6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三)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的免税范围是: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136号令)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3]财法字第4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0]186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8]1234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83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2]8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五、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24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六、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0]1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30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七、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9]15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审批的政策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9]1505号)

  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申请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名单中所列单位,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10家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京发改[2007]8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7]770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04〕255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22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2005]107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审批的政策依据: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京发改[2007]85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营〔2004〕118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107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京发改〔2004〕2554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

  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九、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4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审批的政策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1]1497)

  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审批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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