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二)保险企业的债权投资计划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以上为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函,其中这一点怎么理解?是否购买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您提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与购买债券产生的利息是不同的。因此对营业税的处理也是有区别。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是按贷款利息收入规定申报营业税,而购买债券产生的利息是在金融产品转让环节按转让价差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