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辅导:面授网络预约试听实务会员纳税辅导涉税会计行业纳税税收优惠税务风险

财税资讯各地国际百家税谈税收统计综合辅导新手办税税票处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罚款是否并入经费支出

2010-10-28 9:7 国税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