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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发票应及时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

2013-06-20 09:31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发票保管就是对尚未填写的发票及已经填写的发票存根联进行专门的保存管理。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被盗现象,应马上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登报申明作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废处理的,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特别提示——

  1、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2、丢失发票时,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

  3、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这里有个现象需要引起纳税人的重视。个别纳税人故意利用“遗失发票”的方法将已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从而达到隐瞒营业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故意通过遗失发票的方式隐瞒收入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

  1、正常情况下,收款方遗失已开具的发票,首先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申明作废刊出登记表》,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到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公告申明作废。

  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收取发票方(付款方)在未知情况下被收款方按照遗失方式作废处理的,可凭该经济业务合同及支付款项凭证要求收款方重新开具发票入账。付款方发现收款方存在故意“遗失发票”隐瞒收入的行为,可及时向税务机关举报,这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免受损失,税务机关也会对收款方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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