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稽查时被查企业享有的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两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
4、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6、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
7、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8、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
9、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0、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请求后在15日内举行听证。
11、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12、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13、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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