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对于我国正在发展中的证券市场来说,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保证券市场公开、公平与公正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贯彻实施《会计法》,对于规范证券市场管理、加强证券公司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
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我国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到90年代中期,我国证券市场完成了从试点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历史性飞跃。新中国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到1999年10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已达932多家,股票流通市值达27950多亿元。证券市场对于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投融资体制的深化改革,缓解企业资本不足的困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八字方针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总体上看是健康的,成绩是显著的。但不可否认,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有过风雨,有过曲折。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八字方针"就是"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中,法制强调的是立法,监管强调的是执法,自律强调的是守法和自我约束,规范强调的是证券市场需要达到的动作标准和动作状态,是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的完善和成熟。八字方针完全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期指导方针。
八字方针的四个方面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其中,规范是目的,法制是基础,监管和自律是手段。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是八字方针的核心,而要实现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就必须依靠法制、自律和监管,法制、自律和监管围绕实现规范化的目的而展开,具体表现在:
第一,规范是目的,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八字方针的核心。规范的证券市场,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一个秩序混乱的证券市场,则可能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进程,甚至引起社会动荡不安。没有规范,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发展。
第二,法制是基础,法制建设是保证市场沿着正确轨道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律制度来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各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证券市场只能处于盲目无序状态,不可能健康发展。
第三,监管和自律是手段,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是证券市场法制能够得到落实的根本保障。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表明,为了有效地控制证券市场风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对市场实行有效管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法制不完善,市场参与者不成熟,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也更加突出。与此同时,证券市场还必须强调自律,即发展证券市场组织者、参与者自我管理、相互监督的作用。
总之,"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就是要求在法制的基础上,通过监管、自律达到证券市场规范化的目的,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之更好地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证券法》的出台,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以及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规定,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证券公司的性质与业务
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由以下组成:(1)证券的发行者,为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2)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公益基金等;(3)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4)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5)证券自律性组织,为证券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6)证券监管机构,可分为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监管机构等。
十年来,凡是涉足证券市场的,没有一个人不知道证券公司的。证券公司,俗称"券商",是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证券公司可分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发行、代理买卖证券、自营买卖证券、资产管理、兼并与收购、研究与咨询、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等等。
我国的证券公司,多是集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经营机构。为了规范券商行为,保护客户利益不受侵犯,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证券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注册资本要求和业务范围的不同,前者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后者为5000万元;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广泛,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不能开展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对此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
作为证券市场中的证券机构,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无疑是举足轻重的,其广泛的证券业务和不断创新的业务品种,吸引着愈来愈多的证券市场参与者。企业上市、债券发行机构或个人投资等无不与证券公司相联系,只有经过证券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才能得以实现。
也正因此,证券公司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是证券市场重要的组织者、参与者,它是联结证券市场上资金供求双方的桥梁和纽带。截止到1999年10月31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共有932家,总价值27950亿元,投资开户数已达4400万户。有人曾形象地把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比做证券市场上的两个车轮,可见它们的健康发展对于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证券市场近十年来的发展总体上看是健康的,成绩是显著的。但不可否认,证券市场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证券公司在推动证券市场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国有企业利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出了贡献。但"券商"毕竟年轻,他们有过业绩与辉煌,也付出过沉痛的代价。1998年12月出台的《证券法》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里程碑,它为规范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新《会计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对于证券市场影响也是极为重要的。有《证券法》与新《会计法》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我们证券公司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希望。
二、证券公司认真执行新《会计法》对于规范证券市场的重大意义
新《会计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通过确立会计核算的对象、方法、程序,通过明确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通过规定会计监督的体系和机制,通过设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规范和调整会计行为,实现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证券公司贯彻实施新《会计法》,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新《会计法》对于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影响体现在各章节。
(一)第一章总则
新《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本条是关于会计法的规范对象和立法宗旨的规定。会计规范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对会计行为之所以要用法律进行规范,是由于会计行为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的广泛的、持续的、基础性的影响。显然,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远远超过一般性公司,其会计行为必然与证券市场紧密联系,必然与广大社会投资者休戚相关。
新《会计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如股票的上市发行、买卖交易等环节,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既反映证券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又反映具体的经济责任,如果这些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会直接牵连影响社会投资者的利益,会涉及证券市场的稳定。例如:股民(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交易结果的对帐单必须真实、准确,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以保证股民(客户)在证券公司的帐面证券余额与其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根据新《会计法》的规定,新《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五类,证券公司属于第三类即公司、企业类。我国证券公司基本上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公司有责任按照新《会计法》的要求,保障社会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新《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继新《会计法》颁布后,《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作为全国证券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已发布,并于2000年1月1日施行,这就为证券公司贯彻实施会计法提供了具体标准。
(二)第二章"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众所周知,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首要职能,是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搞好会计核算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很自然成为新《会计法》所要规范的核心问题之一。证券公司不同于一般性公司企业,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新《会计法》的规定,对于社会和证券市场影响非常大。这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以下有关条款的规定之中:
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都不得以虚假的经济精力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本条是这次新《会计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表面看似乎很简单、很平常,都是会计工作应该做的事,但其中含有深刻的立法背景。增加该条规定的原因在于当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相当突出、做假帐现象相当普遍。在证券公司中,近年来在自查清理和国家审计部门审计等中发现的证券经营收入不入帐、私自存放或设帐外帐,以及帐外经营等问题,归根结底都违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没有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这些问题如不根除,既会损害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又会给证券公司自身带来风险,势必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例如: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业务,即证券公司自主买卖证券业务,应当用证券公司自己的资金、自己的帐户来进行操作和会计核算,不得挪用股民、客户在证券公司的资金或以客户的名义从事自营,但近年来发生的问题和多起案件-证券公司帐目、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自营业务与实际不符,证券公司与客户的资金、帐户分不清,这些行为既不合职业道德,又违反了有关法规。
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并列出有价证券的收付、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七个方面的经济业务事项。这条是关于会计核算对象的规定,与原《会计法》的第七条规定基本一致。通常情况下,无论哪种类型的经济业务事项,单位都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为了使会计核算对象有一个较为明确、清楚的概念,本条采取归纳列举的方法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作了规定,这是符合实际的、完全必要的。这七个方面的经济业务事项证券公司都有,与股民、社会投资者、债权人等都直接相关。例如:股民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必然涉及交易环节的核算与结算;社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资产,必然会关心证券公司是否及时核算以反映其委托责任;至于证券公司的股东们,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成果和利润分配等方面问题,则更为关心了。
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八条对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第二十条对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报告的组成及其对外提供要求进行了规定。这几条规定与原《会计法》相比较,做了较大的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会计资料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投资者债权人了解企业情况、国家据以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的重要依据,也是正确反映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基础的数据。因此,会计资料必须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的会计资料和证券公司所进行的股票上市发行所涉及的会计资料如果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假见真,不仅会导致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混乱,影响国家和有关方面对其财务状况的正确评价和了解,更会涉及证券市场,误导社会投资者,其危害性非常大。例如:1997年令证券市场为之震惊的"红光"事件,其造假欺骗行为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营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的层层审核和推荐。经查实,红光公司在其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赢利5400万元,事实上1996年该公司亏损10300万元,虚报利润15700万元。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红光公司又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利1657万元,虚报利润8157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红光公司再一次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在整个过程中,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和严重误导性的赢利预测审核意见书,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红光公司的主承销商未能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两家证券公司共同为其出具了上市推荐书,两家法律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果,红光公司股票上市刚刚半年,所募集的41000万元即已亏去一半,证券市场为之哗然。为严肃证券法纪,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了红光公司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证券公司作为联结筹资人和投资者的桥梁,本应以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为本,但在红光公司申请上市到公布年报的整个过程中,不仅未能尽到中介职责,反而成了红光公司行骗闹剧的策划者。红光案再一次警示:凡严重侵犯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行为,终究要受到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惩处,其深刻教训应为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所吸取。同时,红光案也说明新《会计法》在规范证券市场秩序方面处于何其重要的地位,我们必须坚决予以贯彻执行,否则证券市场将永无宁日,所有的证券公司最后都会成为受害者。
(三)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本章是新《会计法》针对公司、企业会计的特点,借鉴国际上规范公司、企业的做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五个方面的禁止性行为。证券公司在这些禁止性规定方面,与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投资者等的关系都很敏感。例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项会计要素,在
资产负债表上反映证券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它表明了公司的实力状况,反映了公司经营的规模和水平,为公司股东、债权人、社会投资者以及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析、评价与监管提供了依据。由于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项会计要素之间,任何一项的改变都会引起其他两项的增加或减少,容易出现虚假情况。所以,新《会计法》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自己的意愿,将不存在的事项列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属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事项,超过或者低于实际数额列入,或者不列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再如:证券公司面对如何给公司股东回报时,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过去也常见,似乎司空见惯,但现在都属于新《会计法》禁止性行为了。
(四)第四章"会计监督"
本章从单位内部、政府部门和社会审计几个方面规定了会计监督的原则、内容、方式和方法,在法规制度上构造了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证券公司在这个监督体系中,既涉及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负责人和经济业务的监督,又涉及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审计、鉴证。与此同时,新《会计法》又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与原《会计法》相比,修订后的新《会计法》关于会计监督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条规范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所谓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证经济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可能发生的错误与舞弊予以预防、发现和纠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单位内部政策与制度。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目标主要有:保证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所有交易、事项正确、及时予以记录、核算;保证资产和会计行为的处理均经适当的授权;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等。
鉴于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总结证券公司成立以来的各种经验教训,建立证券公司内部严格的会计监督制度,势在必行。本条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既具体,又可操作。例如:股民在证券公司的股票买卖交易,涉及证券公司交易人员、稽核人员和会计人员,很自然要求他们各自权限明确,岗位分离,相互制约。不难想象,如果混为一体,股民能放心吗?本条还规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也完全适用于证券公司,这项规定是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部门所作的约束。证券公司以前所发生的违纪和重大损失等问题。由于证券公司属于金融业的重要组织部分,资金来源多、现金流入与流出量大,内部监督约束不到位,其带来的损失和风险往往会涉及证券、金融市场。
第三十二条关于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内容和方式的规定是这次新增加的内容。新《会计法》在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的同时,又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四项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强调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以保证财政部门的监督能落到实处。这样规定是完全必要的。证券公司下设营业网点遍布全国,融合于整个证券市场之中。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督,既利于促进证券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又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本条是对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约束性规定,也是新增加的内容。在整个会计监督体系中,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除财政部门的普遍监督之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从不同角度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较强、督查力度较大的特点。近年来,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证券公司的审计、检查,所发现和查处的各种业务违规、财务收支不实、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说明了政府有关部门从不同专业和行业的角度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的必要性,对于保护国家、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作用明显,影响深远。
第三十五条是关于各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强调"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条是为监督检查能够到位而作出的法律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不同于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依靠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否则,检查难以达到目的。在现实生活中,不主动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为掩盖违法违纪行为而采取种种手段对检查进行阻挠、隐匿有关资料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但要赋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而且还要明确规定所有的单位都负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义务。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接受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各种业务资料和会计资料,主动配合检查工作,查清问题,在证券市场上、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对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五)第六章"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新《会计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这是此次修订新《会计法》增加的最为突出的内容。对于证券公司来讲,如果发生违反新《会计法》的行为,势必牵连影响证券市场,会对社会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危及证券市场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过去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对证券市场中所查处的一些重大案件中,对证券经营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处罚,为证券市场参与者们高响了警钟。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公司贯彻执行新《会计法》并承担违反新《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涉及到财会人员,还会涉及有关业务人员。在这方面,《证券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与新《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致的。例如: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委托买卖、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或以客户名义和他人名义从事自营的,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欺诈客户、侵犯客户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发生这种欺诈客户、侵犯客户利益的行为,必然要制造假象,编造虚假交易单证,这就违反了新《会计法》有关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作为证券公司,既有认真贯彻执行《证券法》、新《会计法》等法规的义务,也负有违反《证券法》和新《会计法》的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在很大意义上,证券从业人员在其经营业务中既受《证券法》的管制,又受新《会计法》的约束。如果在其业务中违规违法,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是双重性的。
三、证券公司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义不容辞,任重道远
证券公司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重要的组织者、参与者,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违规、违纪问题,给证券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有关证券公司也付出沉重代价,给人们以深刻的教训。继《证券法》发布实施后,新《会计法》又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极其重要的法律,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对于仍很年轻的证券机构,都是关系重大、影响深远的。目前,证券公司正处于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转折时期。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不仅仅是证券公司财会人员的事,还涉及到证券业的方方面面。证券业财会队伍是一支年轻、蓬勃、专业和进取心都较强的队伍,我作为刚步入证券业财会队伍不久的普通一员,与同仁们一样,对于如何贯彻实施会计法,有着较为深切的感受。面对迫切需要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贯彻执行新《会计法》,可以归结为一个"确保"、五项"整改"和三个方面的必须"到位"。
(一)一个"确保"
确保证券公司的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规范经营、防范风险是国家对金融证券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公司应当坚持的经营方针。规范是前提,是基础。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活动,如果不遵守证券市场规则,业务违规,必然要在财会工作方面反映出来,易导致会计资料的弄虚作假,一错再错,接连违法。因此,应首先端正经营方向,将证券公司各方面业务纳入证券市场准许的轨道,在规范的基础上求发展、防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既是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前提条件,又是认真执行新《会计法》的必然结果。
(二)五项"整改"
第一,对证券财会部门及其工作进行了整改。新《会计法》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于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会计工作交接等一一作了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对照检查现有的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内部稽核制度以及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新《会计法》的规定,凡是不相符的要予以调整,这是证券业财会队伍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应当全面检查、清理并按规定纠正、消除过去会计工作中与新《会计法》相抵触的各种行为,认真执行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和《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严肃认真地对待今后的会计工作,做一个自觉执法的证券业会计工作者。
第二,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即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进行整改,其核心是清查对客户委托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是否按户分帐管理,是否如实进行交易记录,有无虚假记载,按照《证券法》和新《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检查和纠正。众所周知,证券经纪业务往往与证券交易所紧密联系,是广大社会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经常性活动,也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业务,《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记载。"按照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对每个客户的证券帐户、资金帐户、交易记录、开设帐户的条件等都应奠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与新《会计法》第10条、第26条等条规定完全是一致的。证券公司财会人员必须和经纪业务交易人员共同进行清查整改,真正取信于(股)民。
第三,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即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的资金买卖证券的业务进行整改。其核心是清查从事自营业务的人员、资金、帐户是否与经纪业务公开办理,有无混合操作,自营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自营业务的会计资料有无虚假不实。对于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证券法》多项条款都有明确规定,目的在于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降低市场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经纪业务的整改一样,证券业财会会计人员必须与自营业务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清查,凡属违规操作、会计处理不当的,都应按《证券法》、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纠正。
第四,对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即证券发行业务进行整改,其核心是清查证券公司为证券发行推荐的上市公司或为债券发行单位所出具的会计资料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有无误导或虚假不实。在我国,公司股票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公司向股票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1至2名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即上市推荐人)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人的主要职责当中,涉及确定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协助起草上市申请书、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完整、正确这三项责任特别重大。通常情况下,由于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往往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随着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取消股票发行的指标分配办法,改革转变为股票发行核准制,证券公司作为上市推荐人和发行承销商所承担的责任也更加重大。证券公司只有依照《证券法》和新《会计法》行事,才能避免证券发展业务中的风险。
第五,对证券公司的研究咨询业务进行整改,检查证券公司的研究咨询服务部门在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在提供具有潜在投资价值证券等方面的研究咨询活动中,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报告或评价有无虚假不实,为投资者把握上市公司投资因素所提供的基本素材是否可靠。
(三)三个方面必须"到位"
三个方面必须"到位",是指证券公司对于证券市场影响最大的三个方面工作贯彻执行《会计法》必须到位。
第一,对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业务即证券经纪业务的经营与管理必须到位。必须按照《证券法》、新《会计法》的规定,实行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出具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使证券经纪业务的会计核算完全符合新《会计法》和《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无新《会计法》规定中所列禁止性行为,奉行正直诚信、勤勉尽职、廉洁保密、自律守法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让广大股民、社会投资者放心和满意。
第二,对证券公司证券发行、推荐与承销的动作与管理必须到位。上市申请书、上市推荐书等文件和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必须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职的态度,为客户提供分析、预测、建议报告,为其投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并对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单位的质量严格把关,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第三,证券公司必须将
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工作落实到位。必须健全证券公司法人管理结构,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必须按照新《会计法》和《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客观反映公司各方面的经营业务,使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全部纳入新《会计法》规定的轨道。在证券公司内部,要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一级法人,分级管理"的公司财务管理体制与会计核算、报告系统。从公司总部到下属营业部,依据新《会计法》和《证券业会计制度》制定公司内部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规程或实施细则,及时、正确、规范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证券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证券公司财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公司负责人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要转变观念,扭转诸如重业务市场占有,轻财务监督;重规模发展,轻财务约束等不良倾向,在公司培育、形成一个规范经营、遵纪守法、自我约束的良好风气和环境,利于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的监督,让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投资者们可信与欣慰。
修订后的新《会计法》,对于广大会计工作者来说,既有了法律约束,又有了法律保障。证券业会计工作者和证券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新《会计法》,对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定和健康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影响。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会计法》,全面纠正过去与新《会计法》相抵触的各种会计行为,做一个自觉守法的证券业会计工作者,一个真实、公正的执业环境必将出现,我国证券市场必将迎来一个更加生机勃勃、健康发展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