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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会计核算主要问题及对策

2005-08-23 08:47 来源:金融时报·李海霞

  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金融衍生产品已经沿袭了数个世纪。20世纪8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金融自由化思潮的影响下,金融衍生产品步入高速发展,市场及交易量达到了空前的规模。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分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银行间在争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客户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

  但我国商业银行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核算准则基本为空白,造成了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核算和披露方面的不规范,各银行间缺乏可比性,相对于有较严密的核算办法和风险控制手段的外资银行而言,中资银行在起跑点已经落后。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不完善

  毕马威审计师事务所在对某一银行2004年度审计报告中指出“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贵行有关金融衍生工具表内会计核算不完善……不利于对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收益作财务分析。建议贵行应就金融衍生工具设置明细收入支出的科目,提议管理层考虑在每月底对于所有金融衍生工具产品的交易,进行较有规范的利差会计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计提。”上述问题,在我国内资银行中目前为普遍现象。

  二、风险信息披露严重不足

  作为表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被纳入商业银行的或有负债范畴。就衍生产品本身而言,其风险与收益均可无限放大。从会计披露角度而言,目前,我国仍采用历史成本和附注充分披露的模式,表外披露就应承担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主要职责。但目前我国对于表外披露的要求十分有限,风险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无论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还是营运风险均披露不足。

  三、未对敞口风险及时估值

  在商业银行的相关制度中虽然有有关敞口风险定期进行重估的要求,以及在代客交易中要求客户根据重估结果及时追加保证金的要求,但缺乏合理的成本和资产的分析测算制度,对于敞口如何重估、重估频率、重估时点、配套系统及人员支持均缺乏明确规定,使得及时估值仅仅作为一种制度要求。

  四、衍生工具交易净收益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对该类业务采取公平价值核算,比目前有关银行采用的收付实现制更为谨慎合理。远期外汇买卖、调期、期权等衍生工具是风险很大的交易品种,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都曾经在衍生工具的交易上酿成大祸,前者甚至因此而倒闭。但遗憾的是,国内会计准则对此类业务的规范和控制还基本处于空白阶段。

  五、会计核算基本以表外形式存在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明确了金融衍生交易表外核算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但没有发布专门的会计准则。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多采用单式记账法,科目简单,不能系统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无法全面反映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增减变化的详细情况,不能有效地计量和防范风险,难以通过试算平衡检验账务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只能通过分拆方式进行核算。除了交易员,会计以及其他人员很难根据简单的表外核算了解产品的运行情况,交易透明度低,监管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采取如下有效对策: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衍生产品;充分披露每一类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完成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披露向表内确认与计量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