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信托会计规范探析

2004-06-02 11:27 来源:戴军

  据调查,国内信托投资公司一般都是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主要依据。除此之外,关于信托的核算并无统一的核算准则、制度、办法,甚至没有统一的会计科目及其说明和会计报表格式

  信托会计规范形式的确定及原因

  笔者认为,综合考虑信托业务本身特点、我国制定规范的传统思路以及各种方式本身信息承载的特点等几方面因素,应以制度为最终模式为宜。如此选择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无论国内和国外,准则一般都针对具体的经济事项,而不是特定的行业。针对经济事项的准则对事务的会计描述范围具有单一性,而信托会计理论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将其应用于实践也应对信托的会计处理和报告有一个具有自身特点的系统性描述。

  第二,制度与准则相比形式更灵活,内容更具体,针对当前信托会计亟需规范和指导的情况,更具有价值。

  第三,同类别相关制度性规定的制定并发布的形式,比如保险业、证券业等,皆以制度为其主要形式。信托是与以上几个行业同为金融体系的支柱之一,出于统一性的考虑,应该以制度为规范制定形式。

  信托会计规范制定具体模式的选择

  由于信托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其他行业的业务比较确定,制度规定的对象也较为明确。而信托由于其权利与制度安排上的灵活性,决定了其业务内容千差万别,而且将来有无限的拓展空间。因此,其制度制定与其他行业也应有所区别。其制度制定的思路如下:

  信托的会计制度可以在理论指导下,侧重于各业务类别的核算和报告原则。由于其业务的复杂性以及对可能出现业务的不可知性,要想针对所有业务内容详细制定核算和报告细则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同一类别的业务,是具有共性的,可以在适当分类的基础上,对同一类别的业务处理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在这种原则指导下,针对具体业务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是可行的。另外,在这种基调下,对于具有共性的特殊业务,也可以具体做出明确规定。这两方面相辅相成,将形成相对严密的信托会计制度体系。至于对新出现的业务形式,可以根据已制定的原则,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具体指导实践。

  具体的形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具体分为资金信托、资金权利信托、动产和不动产信托等几个部分分别予以规范。

  第二,在各个部分内部根据各自的特点分别设置会计科目,以一般性业务为着眼点,分别就确认、计量、报告的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第三,针对各部分某项具体的特殊业务,辟出单独条款予以特殊规定,但单独条款不应独立于以上几个部分之外。

  第四,在各部分中,基本业务与特殊业务应有明确的标志,以利于制度使用者予以区分,避免误将特殊处理当作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