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理股票期权(E50)的
会计处理,有两个问题最为关键:一是期权费用是否能从公司利润中提取;是期权费用作为公司成本应何时入账。关于前一个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相应的规定,所有实行经理股票期权的公司必须遵照执行;对于第二个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只是提出建议,各公司在实际做法上不尽相同。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规定,如果以等现值或较现市值不利价格发行经理股票期权,其费用不必从公司利润里提取。这条规定有鼓励各公司采取以上两种方式而不是采用较现值有利方式发行股票期权的意思。但即便如此,当期权行使时,仍构成公司的成本,因为公司将不得不发行更多的股票,况且公司也不可能从行使期权的经理人员手中收回全值。只不过与其它激励方式相比,由于不涉及现金,公司每股平均收益要高。如果以较现值有利方式发行经理股票期权,其费用要从公司利润中提取,但公司也可在会计处理上享受好处。
例如,一个经理人员获得10000股经理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25美元一股,授予日市场价格为50美元一股。公司必须从其利润中提取250000美元管理费用。如果当经理人员行使期权时,股票市价上涨到60美元一股,差价收益为(60一25)×10000,350000美元,这笔费用公司不必从利润中提取,无形之中,公司可少从利润中提取100000美元。至于期权费用作为管理费何时入账问题,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倡经理股票期叔在发行时即作管理费用入账;从表面上看,这种方式有两种好处:
一是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管理层报酬及管理成本情况,从而有效加强对经理人员的监督。
二是经理股票期权在发行时即入账,可以减少公司税负,而且如果期权最终未行使,可以节省基于这部分的税赋。
但是这种入账方式其实是弊大于利:首先,它有可能降低ESO的激励作用。因为如果ESO在行使以前就要从公司利润中提取,会导致公司利润的下降,有可能便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从而使ESO贬值,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公司业绩下滑,利润再次下降,从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对于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新兴的高科技企业,如果ESO作为管理费用在发行时就入账,更可能形成上述恶性循环局面。因为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经理人员的薪酬中绝大部分是ESO,而且这些公司正处于发展时期,资金缺乏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瓶颈”,如果大笔费用从公司利润提取出来,势必会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其次,实行ESO对于股东来讲,意味着公司不用支付大量现金,而只是通过授权经理人员享受股票升值所带来的利益而起到激励作用。如果ESO即时入账,很明显,这种作用将会被大大抵消或消失,从而加重了股东的负担。
基于以上考虑,建议ESO不应在发行时入账,而应在行使时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