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3 11:12 来源:
当我们谈到国际资本流动时,一般讨论较多的是经济和管理风险。对这些风险的防范研究也较为深入。但是,对于国家风险的研究却很少,而这个问题恰恰是国际资本流动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国家风险主要包括主权风险和政治风险。本文就这两种风险的种类与防范作以下探讨。
一、主权风险及防范
主权风险从广义上来讲,它是指国家的主权问题。从狭义上来讲,仅指企业的所有权问题。
(一)主权风险的神类
l、宏观主权风险。主要是指资本流动引起的对国家主权的危害,这其中包括了直接和间接的方面,直接的就是将资金大量地输入到国内反对派的手中,生产和购买军火,对执政党进行直接的威胁。间接的表现为输入资金的同时附带其他条件,而这些条件中有些明显地对输入国主权构成威胁。如甲国向乙国提供大量的贷款,但条件是必须购买中国的军火,其安装、发射及使用必须经中国允许。
2、微观主权风险。主要是指某些国家向另一些国家的重要领域进行投资,其目的就是为了操纵和控制该国的经济,如跨国公司通过进行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占有拉丁美洲、中东、非洲、东南亚的油田、矿山和种植园,控制着咖啡、可可、香蕉、橡胶、黄麻等农业资源。对企业进行投资时具体表现为尽可能地占有多数股权,以达到对该企业的操纵和控制,这方面在中外合资企业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主权风险的防范
l、宏观主权风险的防范。对于这类风险的研究似乎超出了经济学的范围,它涉及政治领域,但研究国际资本不可能避开这个问题。各国往往采取合法措施切断国外资金的供应来源,便其无法生产和采购军火。另一方面要要利用合法的外交途径和国际社会的舆论来加以谴责。对于那些不平等的合约或协议应当坚决拒绝。我国在《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中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批准:①有损中国主权的;②违反中国法律的;③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⑤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明显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的权益的。同时也应特别警惕那些毫无获利目的的投资行为和资金输入。
2、微观主权风险防范。对于企图以投资形式来操纵和控制本国经济的情况。各国都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法律来防止这类情况的出现。如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于基础设施、重要生产部门,禁止外资经营传媒和军工生产部门,禁止能造成垄断和吞并危险的外国投资,不允许外资投资于金融、贸易消费品生产及工业利润高的部门。我国在中外合资企业法中也规定了外资允许投资的范围。采取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主权,保护民族经济,有意识地控制外国投资的方向,使其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另外,从合资企业中股权比例安排来看,发展中国家一般规定本国合营者占股权的51%以上,这样可以便本国合营者掌握企业较多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二、政治风险及防范
在国际资本流动面临的风险中,政治风险是最具威胁性的,它不仅对投资方的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有时还直接危及投资方海外企业的生俘。
(一)政治风险的种类
政治风险也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宏观风险,或称环境风险。这类风险会影响到道国国家内几乎所有的外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它包括东道国国内政局动荡、武装冲突、暴力事件、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等等。另一类是微观风险,它仅仅影响到某个行业、某个企业,有时甚至只是针对某个具体投资项目。这类风险往往因东道国某项具体的政策、法规变动而引起的。
国际资本流动中的政治风险通常表现为东道国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可分为:
1、非歧视性干预。这类干预对外国企业来说影响不大,如:要求在管理层中使用当地人员;制订有利于本国税收的转移价格;规定来料加工产品中本国部件或原料所占的最低比例;要求企业支付某些附加费用;暂时性的货币管制等。
2、歧视性干预。这类干预是要削弱外国企业对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如:限制外国企业在合资企业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对外国企业征收附加税;公开或半公开地支持本国公民抵制外国企业或其生产的产品;制定有关歧视外国企业的法规、规定和制度。
3、歧视性惩罚。这类措施使外国企业难以生俘下去。如“东道国政府冻结外国企业的资金汇出并逐渐蚕食其资产;全部或部分不承认前届政府与外国企业签订的有关合约、协议;征收高额税收或其他费用等。
4、剥夺财产。这类干预形式就是对外国企业的资产实行征用或国有化。国有化是指资本输入国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面对外国投资的全部或一部分实行征用、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
(二)政治风险的防范
l、宏观风险的防范。这类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政府政局不稳定或局部战争。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不投入资金才是最好的防范。
②资本投入后发现有政变或战争的前兆。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方法是尽快地将资金、设备和产品转移到较为安全的国家和地区或者是本国;蹲一种方法就是申请政治风险保险,将政治风险转嫁到保险机构。
③资金投入后发生战争或政变,如果是发生战争,最好的方法是申请战争赔偿。如发生政变,那么,运用灵活的谈判技巧也能将损失减轻到最低限度,东道国政变后不将外国企业征用或国有化是最好的结局,如果被政府征用或国有化,就应立即同政府进行联系展开谈判,必要时可对东道国政府施加压力,如争取反对党的支持,寻求友好邻邦的调停和本国的干预等。如谈判破裂,投资方应诉诸法律解决,首先是向东道国的法院起诉,因为它的判决在东道国有更大的法律效力,但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可向国际仲裁法庭起诉。
2、微观风险的防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事前的风险防范,如与东道国签订一系列的特许协定,为投资方的经营提供一些法律保证,这些特许协定通常包括:征税方法、税率和税基的规定;当地资本参股的条款;管理人员国籍的规定;进入东道国资本市场的许可;在东道国进行销售的定价权;关于转移价格的规定;向第三国出口的权力;原材料和零售部件来源比例的限制;是否需支付额外的费用,如社会保险费、盈利费等;允许资金汇回的规定,包括股息、贷款本息、管理合同收入,专利使用费等;禁止外国公司寻求母国政府干预它与东道国之间纠纷的条款;关于争端仲裁的条款等。
第二种情况就是资本投入后,遭遇和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如在资本投资前东道国有较好的外国企业的优惠条款,但资本投入后,东道国有改变或取消这一优惠条款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收回投资是降低投资方损失的最好办法,如采用加速折旧,扩大利润分配等。如遇到有利润汇出将要受到限制时,可以采用转移价格将其所赚到的利润调回母国。
第三种情况就是投资方的资金被东道国外汇管制后。投资方应设法利用当地被封锁的资金,如聘请当地的建筑工程公司为投资方在世界其他地区的工程服务,付给当地的货币作为报酬。又如在东道国为母公司安排会议,以当地的货币支付费用等。投资方还可考虑将被封锁的资金用于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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