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的失效,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部分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有些非营利组织因工作人员较少,财务人员往往是“兼职”或是“半路改行”,加之没有进行有效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有些甚至没有“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缺乏基本的会计知识,会代人员的素质与实际要求差距较大,从而给会计造假和会计犯罪提供了可能。
2、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无适用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其特殊性,既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类的会计制度,更不适用于各类公司会计制度,一直以来使用的都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地方性社团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性会计制度。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适用的会计制度,势必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造成混乱的局面,给会计监管工作也造成一定的困难。
3、投资者关注度缺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者(或投资者),其出资的目的既不像企业为了寻求经济利益上的回报,也不像政府部门为了完成其管理和会共服务的职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资者都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也不向出资者分配,一旦进行清算,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应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也不会向出资者分配。也就是说,投资者实际上既不享有组织的经营管理权,也不享有财产收益权和归属权。对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都必须通过经营管理者的汇报才能得以了解,往往不像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出资者那样对经营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4、经营管理者责任不明,监管失控。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者虽不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却对资产进行着管理。他们的利益可能会与投资者的利益不一致,并发生冲突。若出资者不能对内部人员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控制,他们就可能利用对资产的控制权通过造假牟取私利。如果经营管理者缺少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并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关注,组织内部对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监管就会松懈,甚至不加管理或不从制度上予以控制,从而导致监管失控。
5、缺乏有效的外部会计监管。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外部会计监管必然出现“真空”的现象。因其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也不足国家重点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所以不属于政府审计的范畴;它也不是市场经济部门,不受市场经济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部门)的强制性社会审计。这样,非营利组织就势必游离于
外部审计监督的监管之外。
对此,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近期,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发布实施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无适用会计制度问题,有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捐时者、会员以及社会各界的监替。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及相关领导应认真学习,尽快领会掌握其内容。各级对政部门也应组织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相关专项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等形式,尽快将制度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并保证其运行有效。《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如何做到“执法必严”,目前主要还是靠各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力童。首先,从领导上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其次,从会计机构、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选用、会计人员岗位培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上要加大力度,严格把关;第三,要在内控制度建设特别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第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
内部审计。
3、必须引入外部会计监管力量。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其管理者必须主动邀请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力量的介入,并作为一种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4,严格会计人员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应加强对会人员尤其是高级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严格会计人员管理。特别是《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管理制度发布实施后,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5、强化领导责任,约束高管人员行为。就目前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高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其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但这些约束手段还远远不够,必须强化领导责任,特别是其会计责任,除了承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还要强化高管人员时会计人员的管理责任。
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最终达到杜绝会计造假和会计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