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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是现代会计的基本目标,而目前国内外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社会谴责的焦点,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微观决策及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严重危害了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有效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从经济学角度透视会计信息失真的理论成因,探讨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学成因分析
1、会计信息失真的供需层面分析
会计是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所以它也符合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根据经济学原理,只有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时,即只有当企业从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中所获取的收益大于其披露成本时,企业才会主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因此,会计信息披露成本常成为制约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信息披露成本包括信息提供成本和竞争劣势成本。信息提供成本是指从建立财务信息系统到会计信息的披露完成所花费的一切支出,竞争劣势成本是指竞争对手或合作单位利用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调整其经营策略或谈判策略,从而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引起的成本。企业对信息披露成本的牺牲直接影响其所提供会计信息的质量,比如,当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发生变化时,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会增加会计信息的维持成本,而此项培训支出的牺牲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另外,信息的披露越是充分详细、可靠,就越有可能导致竞争劣势成本的增加,从而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因而企业在披露此类信息时往往予以淡化或含糊其辞,甚至不予披露,而此类信息却是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投资取舍评价时特别关心的最具相关性的信息。现实中企业在面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与竞争劣势成本这一矛盾时往往选择了降低竞争劣势成本,因而导致其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
2、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源分析
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结构影响组织中个体的行为,即不同产权结构可以导致同一个体做出不同行为。产权是“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产权安排实际上规定了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与物有关的行为规范。产权在组织中具体表现为制度。制度框架通过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个体获得的报酬及其违规应付的代价,从而进一步影响个体的具体行为。激励机制的不完善可能导致经营者心理上的不平衡或物质上的不满足,成为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而约束机制的缺乏则导致所有者给经营者让渡过多的权力且缺乏有效监督,从而使经营者违规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损失,助长其违规行为。
3、契约利益根源分析
根据科斯奠基的“契约理论”,企业是一个在其框架中由相互合作的大量生产要素所有者达成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契约。由于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契约的双方,即作为委托人的资产的所有者和作为代理人的资产使用者。在契约履行过程中代理人成为企业的“内部人”,而所有者(股东)却成为“外部人”。在契约关系中,因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目标不对称,不可避免出现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的情况。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但委托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是一致的,而代理人除了寻求以货币衡量的物质报酬以外,还追求一些非物质性因素以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如要求增加休闲时间、谋求政治资本等等,这一目标可能背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实现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均会损害另一方效用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因而始终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经营者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经营者为追求契约利益或契约外自身最大利益即为实现其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未必会提供所有者决策所需的全部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甚至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以欺骗所有者。从企业内部看,经营者和员工也存在着契约关系,尽管员工直接对经营者负责,但二者利益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囿于有限理性,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员工可能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及相关信息。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
对于处于成长期间的市场经济环境,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是灾难性的,本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等发达国家发生的经济大萧条及金融市场崩溃就是前车之鉴,治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刻不容缓。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惩处机制
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过程也是法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如英国1825年的经济危机导致1844年和1845年公司法的出台,1847年的经济危机带来了1855年和1856年公司法的颁布,1857年的经济危机又迫使英国议会推出1862年的公司法;本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先后于1933年和1934年公布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两部重要法规。每一部法规的颁布,均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了极有力的影响。应当看到,现行《证券法》及《
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中尽管已有条款涉及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民事责任问题,但由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及赔偿金额的计算困难等原因,使这些法规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一直未能得以实施,并且我国现行法规中也缺乏对会计信息失真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及惩治措施。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规建设:
(1)应尽快完善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中各责任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应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将公司发起人、主要股东、经营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等涉及不实会计信息提供的人员均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另一方面应扩大请求权主体的范围,将请求权主体明确为由于依赖不实会计信息而遭受损失的人。
(2)改变举证方式现行民事诉讼体系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而在涉及不实会计信息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位置通常是不平等的,原告和被告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突出,被告控制信息的来源,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所以举证容易,而原告则举证困难。因此应将举证方式改为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即原告只须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且损失和不实会计报告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被告有过错即可请求赔偿,而被告如不能举证自己无过错即被推定为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3)补充惩处条款一方面应补充制定针对企业的惩处条款,使企业因提供不实会计信息而受到的惩罚超过其信息披露成本,从而解决成本驱动导致的会计信息不实。另一方面应补充制定针对经营者的惩处条款,对经营者的行为予以限制约束,使其受到的惩罚超过其因制造和提供不实会计信息而所能获得的边际利益。
2、改善契约设计,建立科学的契约约束及激励机制
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考虑效用最大化的双方可接受底限,合理设置契约目标,并建立科学的契约约束及激励机制来保证契约目标的实现。
(1)建立契约约束机制首先应在契约中明确授权范围,即在契约中对经营者进行明确而科学的授权,使经营者或代理人明确其“有权为”及“无权为”、“应为”及“不为”;其次应在契约中明确责任目标,使经营者所得的利益和责任目标挂钩。对经营者实行责任目标约束时,应注意使责任目标建立在公司未来发展在和收益的较准确的估计基础上,因为不合理的目标设置将诱发不实会计信息的产生;最后应在契约中规定违约责任,建立契约处罚条款,处罚条款的内容应能保证使经营者或代理方违规行为的预期成本远高于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从而有效地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
(2)完善契约激励机制应当建立基于经营者经营成果的有效契约激励机制,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所有者)趋于一致,从而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首先,契约中的“利益”条款中应明确表达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措施;其次,激励措施中应将对代理人的长期绩效补偿远期化或非货币化,并应与短期工薪支付分开,比如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延期支付奖金及超额利润分成、以认股权证和赠股代替现金支付等长期绩效补偿措施,以防止代理人以损害企业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为代价追求短期利益和个体利益。
(3)弹性化契约激励及约束条款可以设计弹性化的契约条款,使各方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经营成果的变化来确定风险和报酬,通过弹性化的契约条款来引导经营者的行为,弱化经营者舞弊、欺诈等违背契约的机会主义行为选择,使经营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低至可以预期,促使经营者选择成本收益次优的方案,从而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
3、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可直接使契约各方受到约束,有助于有序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从而防范不实会计信息的形成。
(1)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尽管公司法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对监事会人员、职责等做了规定,但绝大多数企业的监事会受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压力而有名无实,而只有让其责、权、利独立,才能真正发挥其监督企业会计系统对外提供和披露及准确的会计信息的作用。
(2)强化公司外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的强化包括二个层面,一是完善注册会计
审计制度,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民间审计制度对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十分有效的。要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国家一方面要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另一方面应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严惩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执业的行为。二是加强国家行政干预。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过程中,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干预的程度及效果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机关、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等政府机关应加强对不实会计信息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应建立不实信息查询网,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可随时查询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企业及责任人员,增加企业、经营者及会计人员的违规名誉风险和违规成本;另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采用会计委派制等政府干预形式,通过政府的综合管制来改善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