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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转制中应研究的财务会计问题

2002-04-30 16:31 来源:蒋占华

    国务院已正式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家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其中,131家进入企业;40家变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18家变成为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3家并入高校;18家划转到其他部门或取消;29家转为12个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共涉及职工17万人,其中在职人员12.2万人(科技人员7.4万人),占中央属科研机构职工总数的2/5,离退休人员4.7万人。从上述方案中可以看出,共有200家科研究院所转为科技企业,按企业化运行机制运行。笔者认为,这是自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最大的改革,即单位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转化为企业管理体制,在这一历史性的转制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笔者主要就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一、 国有资本问题 

  即注册资本的问题。注册资本是企业法人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关于国家经贸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科研机构转制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极)转为国有资本金"。这就首先要界定"全部国有资产"的范围,如何界定,实施意见中没有具体办法。按照国资事发[1995]17号文规定: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从"国有资产"的定义与143号相比较,显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转化国有资本金"的提法不太准确,应改为将"现有全部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转为国有资本金"更为准确,即现有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转为国有资本金。主要有以下4种方法,但各有优缺点。
 
  1.以科研所转制前经过国家批复的1998年会计决策报表中账面净资产作注册资本。 

  优点:这种方法优点是易操作、速度快。 

  缺点是: 

  (1)由于时间滞后,不能反映转制时净资产情况。转制1999年7月1日,而决策是1998年12月31日,这中间有些院所财务状况变动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 

  (2)现有242家转制的科研究院所执行的是财政部、国务院科委1997年12月16日颁发的1998年1月1日执行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这个会计制度是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共包括6项:"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拨入专款结存、财政补助结存、未分配结余",而"专用基金"中的"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基金"应进行分析,其中福利费、医疗基金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是在"应付福利费"中反映;"住房基金"在"长期应付款"反映,都是作为负债处理的,而现行的科研会计作为"净资产"中"所有者权益",所以应扣除福利性的专用基金之后资本金。 

  (3)净资产中"固定资产"不真实。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购买固定资产做双分录,虚增了净资产;另一方面规定不提折旧,十几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提折旧的方法净值已无、但账面上固定基金仍是原值;再一方面,科研单位的固定资产大多是专用设备,并不能产生效益,非良性资产,如全转为经营性资产,会给以后的经营者经营带来很大困难。还有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仍在固定资产中应该剔除。 

  2.把现有有形资产全部进行评估,按评估重置后的净资产登记为企业的注册资本。 

  优点:相对准确的反映了科研单位资产的真实价值,使注册资本后实际占的净资产一致。 

  缺点: 

  (1)评估所需时间较长,过程复杂。143号文件和197号文件要求,242家科研单位1999年7月1日转为企业,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资产如果现在评估,那么登记注册必须在评估完成之后才能进行,很长一段时间也就拿不到营业执照,科研院会出现既不是企业又不是事业"真实"、可能会影响科研院所的正常工作。 

  (2)资产评估费用问题。大院大所的资产也较大,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费用支出也不是一个小数,现在科研单位资金比较紧张,国家不给经费,科研单位自己不愿支出,可能也是一个难题。另外还有资产登记和印花税的问题。支出也很大。
 
  3.科研单位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之后的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科研单位的无形资产是不是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出公司注册资本的20%。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将这一比例上限提高到35%。 

  缺点:同上面的第二种方法。 

  4.按账面价值进行资产增减。此种方法以1999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加上没有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减去不良资产和应提的折旧等,以增减后净资产数,报国家财务部门批准,作为注册资本。这种方法既可以节约时间,简便手续,又真实反映了科研单位的实际资产状况。但此种方法要经过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 

  二、关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管理的10个国家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有八条:(1)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2)职工养老保险方面,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3)非经营性建设基金继续由中央给予两年补助支持;(4)税收优惠方面,提出从1999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5)享有自营进出口权;(6)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7)科研项目竞标的权利;(8)已批准科研项目按原计划实施。 

  以上优惠政策,属财务会计方面共有3项,应该认真分析。 

  1.税收优惠政策。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与改制之前相比并没有大的变化,(1)所得税,财税字[1994]001号中规定对科研单位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而143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对产品收入,其他收入等也免征所得税,有所扩大。(2)营业税与原来政策相同。(94)财税字第0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规定:"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3)土地使用税。199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4)科研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方面143号文件没有涉及、应该明确。科研用品的进口是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不以营利目的,仍应鼓励,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值税、消费税。 

  2.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这部分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自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事业费逐年减拨,到1990年大部分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事业费已减拨到位,但基数很低。后来国家加大科技投入,对科研单位在事业费中增加了专项经费。此次改制如果减掉专项经费和行业工作经费,绝对值将会很低,要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不可能的。以我所为例,按143号文件规定,估算正常事业费每年是180万元,而现在离退休人员的每年支出是400万元左右,缺口很大,如何解决是值得研究的一大难题。科研单位以前没有参加社保局的各种社会保障金,而企业早已参加社保局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一位退休的资深专家坦言:"自己以奉献精神干了几十年,没考虑到国家现在不管了,感觉很突然"。 

  3.非经营性建设基金继续由中央给予两年的支持。这部分是在过去5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在建项目给予支持,如果没有在建项目,将很难给予支持。 

  以上这些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如果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科研机构平稳转制,在市场竞争中尽快发展壮大。 

  三、转制后科研单位适用何种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科研单位现在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科委颁布的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已执行2年多,会计制度执行了一年多,从实际效果看,现行的科学事业单位财会制度规范了科研单位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行为,推动了科研院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面向市场、服务经济,既满足了向国家财政报账,又满足了科研单位内部经济核算的要求,执行的效果是好的。 

  科学事业单位如不改制,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是合适的,但从1999年7月1日改为企业之后仍执行现行会计制度,将会有以下方面问题: 

  1.1999年7月1日242家科研院所已改为企业,而现行科研财会制度是"事业单位"财会制度,制订财会制度遵循的是《事业单位财会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单位执行"事业"财会制度显然不合适。 

  2.242家科研院中有200家科研院所进入企业或转化为企业,6家并入高校,如仍执行事业单位财会制度,进入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的财会制度、会计报表很难与上级企业集团进行衔接,进入高校科研单位也较难衔接。 

  3.现行财会制度有些缺陷,不符合会计基本假设,在实际操作上有困难。 

  (1)资产负债表有两个,其中资产负债表(一)设计不尽合理。资产负债表(一)分左右两部分,左边是"资产部类"包括"资产类"和"支出及成本费用类";右边是为"负债部类"分为"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从名称上看,左边称作"资产部类"但却含有"收入"、"净资产"等内容,显然名不符实。其次,从内容上看"资产负债表"是静态报表,是时点指标,而"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是没有任何经济意义,还可能引起报表使用人的误解。由于现行财会制度没有规定结账时间,所以会出现上述现象。 

  (2)购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违背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原则。现行财会制度允许购置固定资产可直接在有关成本项目中列支,将应"资本化的支出"按"收益性支出"处理,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项目成本的归集与分配,破坏项目成本的可比性。现行会计处理方法是双分录:①借:试制成本等,贷:银行存款,同时②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这样购买的固定资产直接在成本中列支,不必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始终相等(融资租赁除外),结果是扩大了单位资产规模,虚增了净资产,造成会计报表失真。

  (3)科研项目收入、支出确认的原则不同。现行财会制度规定,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收入采取合同形象进度法确认"科研收入"在会计期间以合同完成的比例来确定,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而又规定"科研成本"年末无余额,即当期发生的支出全部结转,不是按合同比例确认,属于"收付实现制"。对同一事项,收入和支出确认原则不同违背了"配比原则",影响了收入支出与结余核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4.现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会计报表中无"实收资本"科目,登记注册后确定的"国有资本金"无法核算,科研院所转为科技企业之后,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是一重要内容,现行会计制度却不能反映。

  5.转为企业,科研单位是否仍要向国家财政报账,如仍向国家报账,现行会计制度还要继续执行。笔者认为,科研单位转制之后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进入企业集团的、应执行企业集团的财会制度;进入高校的执行高校会计制度,转为中央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单位执行相近行业的企业财会。但这个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国家应尽快制订出详细文件,如会计科目之间的对转等,以便转制后的科研机构财会工作顺利进行。

  四、科技产业化投入问题

  科研单位转制之后的投入是制约发展的一下重要难题。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需要巨大的投入,而这些投入的风险很大,科研单位依靠自身的积累,很难满足激烈市场竞争对其提出的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有些科研单位由于历史原因负债很大,商业银行对其新建项目由于风险大而很难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