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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舞弊的经济博弈

2002-09-18 08:48 来源:何建国、汤寿珩、何雪峰·中国财经报

  会计信息具有协调利益分配的功能。然而,导致会计舞弊行为普遍的最主要根源在于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驱动。

  现实生活中,任何经济工作行为都十分讲求成本效益原则,追求效益是其至上的原则。会计行为从某个角度上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会计信息是利益分配、财富转移的基础,具有协调利益分配的功能,也正是它的这种功能推动着人们去遵守或违反财经法规。换句话说,导致会计舞弊行为泛滥的最主要根源在于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驱动。

  “囚犯悖论”与会计舞弊行为模型的构建

  A、B两同谋嫌疑犯被警察抓获并分别关押审讯。条件:(1)两人不能互通信息,个人只能在收益最大、损失最小原则下做出招或不招的选择;(2)暂不考虑价值判断。法官告诉他们:(1)两人均招供,各判刑三年;(2)两个均抵赖,各判刑半年(或许因证据不足);(3)如一人招供,一人抵赖,招供者释放,抵赖者重判五年,模型如下:(以下各图中数据系虚拟,只用来说明问题)

  B囚犯

  招供 抵赖

  招供 3A,3B 0A, 5B

  A囚犯

  抵赖 5A,0B 0.5A,0.5B

  这是博弈支付矩阵,每格第一个数字是A支付,每格第二个数字为B的支付。即矩阵第一行3,0为A选择招供的付出,第二行5,0.5为A选择抵赖的付出;矩阵第二列3,0为B选择招供的付出,第四列5,0.5为B选择抵赖的付出。我们来看,假如B抵赖,A招供就被释放,抵赖判半年,A招供比抵赖好;假如B招供,A招供判刑三年,抵赖判刑五年,A招供比抵赖好。同样B也如此。可见无论对方如何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都是招供。由于受条件限制,二人均选择了招供,被判刑三年,因为他们都不愿意承担自己抵赖而别人招供的风险,这种选择只能在收益最大、损失最小的原则下作出。因双方抵赖才判刑半年,显然招供的选择不是最好的,这就经典的博弈论中的“囚犯悖论”。

  据此,我们来构建一个会计人员的行为选择“囚犯困境”。假设甲乙两个企业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的时候有两种选择:如实做账(合法)、弄虚作假(违法)。模型如下:

  乙企业

  合法 违法

  合法 1,1 0.5,2

  甲企业

  违法 4,2 2,4

  我们看一下:甲如何选择:如果乙如实做账,甲弄虚作假可比如实做账多获取3个利益单位(4-1=3);如果乙弄虚作假,则甲弄虚作假比如实做账多获取1.5个(2-0.5=1.5)个利益单位。无论乙作不作假,甲弄虚作假都比如实做账获利大,因此从人理性出发,必然选择违法行为而作假账。乙也同样如此。结果大多企业“不造(假)白不造”,弄虚作假泛滥成灾,成为一种社会普遍选择,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舞弊行为的发生是舞弊者的理性选择。

  会计舞弊与治假行为的博弈分析

  我们试分析一下,会计作假行为究意需要“付出”什么呢?即应承担的舞弊成本,主要有:实施过程中所付出的物质耗费,几乎为零;实施舞弊行为造成的后果及被有关部门追究受到的制裁、惩罚,这是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承受的代价,经济方面具体有如其行为受到某些限制,如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停业、整顿、解散等处罚;给国家、社会、个人造成的财产或其他损失,应当以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给被损害者以补偿;经济信誉受到的损失。其他还有如行为人、责任者受到的各类法律责任的追究。以上这些付出用C表示。“产出”呢,则是通过舞弊行为谋取的各种不正当经济、政治利益,用B表示。舞弊行为一旦被严厉查处而受到惩罚的付出的全部应为—(C+B),用q表示舞弊的被追究率,其关系如下:

  弄虚作假的期望收益: —(C+B)q+B(1-q)=(-2B-C)q+C

  如实做账的期望收益 (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为0): 0×q+0×(1-q)=0

  当期望收益 (-2B-C)q+C>0,选择弄虚作假。

  当期望收益 (-2B-C)q+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