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一些跨国公司纷纷在不同的国家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为了提高跨国公司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便于其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分析,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要求其成员国的跨国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际
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并没有制定出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因此许多跨国保险公司,尤其是欧洲一些著名的保险公司在跨国上市时,往往采用美国有关保险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因此,从这个角度说,目前美国保险会计准则是保险行业国际会计准则的替代品。
我国财政部于2000年底颁布了打破行业、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将金融保险业排除在外,并计划于2001年底颁布金融保险行业的会计制度。本文对美国有关的保险会计准则进行简要介绍,以期对我国的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有所启发。
一、美国保险会计规范
美国的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美国对其保险业的监管实行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管理体系,监管范围也非常广泛。在这一监管体系下,州是监管的主体,各州有权处理保险监管工作中的一切事宜,如保险立法和税收等。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规和管理机构。
美国有关保险的会计规范可以分为两种,其一为公认会计原则GAAP,即适用于对外财务报告的编制;其二为法定会计原则SAP,适用于提供给监管部门的法定财务报告的编制。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原则在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由于监管部门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广大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因此法定会计原则的规定更加稳健。本文以下部分主要对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做简要介绍。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各国对保险的分类要么以险种为标准,要么以1年期为标准。美国的保险会计准则中的分类有其特色。
SFAS60“保险企业的会计和报告”中将保险合同分为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但是这种划分并不是严格以合同期限的长短为标准的,而是取决于保险合同在一延长的期间内是否仍旧有效。所谓有效,是指在责任期间内,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保险企业的负债的产生。短期合同在较短的固定期限内提供保险保护,并且在合同期间期末,保险人可以撤销合同或者对合同条款作出调整,如调整收取的保费的金额或提供的保险范围。在长期合同下,通常不能由单独一方对条款作出调整,如某些不可撤销或保证续保合同,要求在延长的期间内提供各种服务。大多数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都属于短期合同,某些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也属于短期保险合同,如信用人寿保险。长期合同包括终身寿险合同、保证续保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两全保险合同、年金合同以及所有权保险合同等。而对于意外和健康保险合同,可能属于短期合同,也可能属于长期合同,取决于这些合同在延长的期间内是否仍旧有效。例如,不可撤销或者保证续保、或者集体续保团体中的单个合同是不可撤销的的个人和团体保险合同通常属于长期合同。对于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在会计处理上存在很大的差别。
三、保费的处理
美国SFAS60规定对短期合同的保费,在合同期间按照提供的保险保护insuranceprotection金额摊销。但是如果保险合同的风险期间和合同期间存在重大区别时,应该在风险期间对递延保费进行摊销。
美国准则中将毛保费定义为应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保费。对于长期合同的保费除万能型人寿保险合同以及有限支付合同外,在应向保单持有人收取时,确认为收入。对于万能型人寿保险合同,将评估的应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合同服务金额报告为评估当期的收入,除非此金额涉及长于一年的服务,有关未来服务的金额报告为未到期收入。从有限支付合同中收取的保费在给付提供期间确认为收入。而对投资连接合同收取的金额报告为负债,会计处理和带息的以及其他金融工具一致。
四、保险负债的处理
美国对短期合同的保险负债的计量采用的是资产负债法,而对于长期合同负债的计量采用的是递延配比法。长期合同中的人寿保险合同除了所有权保险合同、某些分红人寿保险以及万能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负债是对保单持有人或其指定人未来应支付的给付金额和相关费用的现值扣除未来净保费的现值。净保费是指保费收入中用来支付所有未来给付和费用的部分。分红合同的负债包括三部分:
1死亡和两全保单给付的净均衡保费准备金;
2期末责任准备金;
3任何可能的损失——保费不足。
万能型人寿保险的负债是保单持有人账户的余额。
在美国,理赔负债以结算的最终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包括损失调整费用。发生的理赔包括告知理赔和估计的回收额如残值或代位求偿额应从未付理赔负债中减掉。除了长尾业务外,不需要将理赔负债折现。SEC对理赔负债的折现规定有如下使用条件:
1单个理赔的支付方式和最终成本是固定的和确定的;
2使用的
折现率是合理地建立在理赔结算时的事实和环境的基础上的。
五、取得成本的处理
美国的会计准则中规定将取得成本资本化,并按照确认的保费收入的比例逐年摊销转为费用万能型寿险合同以及一些分红合同除外。为了将取得成本和相关的保费收入联系起来,需要按照企业取得合同、提供服务以及计量盈利能力的方式将合同进行分组,然后进行取得成本的分摊。未摊销的取得成本列示为资产。
但是对万能型寿险合同,SFAS97规定其取得成本资本化后,在其整个寿命期间内根据可能实现的毛利润的估计现值,按固定比率摊销。如果预期会发生重大的损失,应该以估计毛收入、毛成本或者有效合同的余额的现值作为计算摊销额的基础。计算毛利润时采用以下参数的最佳估计值不考虑不利偏差:
1预计死亡成本减去给付赔款超过有关保单持有人账户余额的部分;
2预计合同管理费用减去合同管理发生的成本,包括未资本化的取得成本;
3保单持有人账户余额的预计投资收益减去属于保单持有人账户余额的利息;
4预计在退保时向保单持有人账户余额收取的费用——退保费用;
5其他预计应收或应付项目。
计算摊销额时,未摊销资本化的取得成本和未到期收入都应计息,采用的利率等于计算毛利润时的利率,即保单持有人账户的生息利率。
对分红合同的取得成本,中规定了和万能型寿险合同基本一样的处理方法,在合同期间内,根据可能实现的估计毛利的现值,按照固定比率摊销。但是这里的毛利所包含的金额和毛利润有些不同。
美国SFAS60中认为如果有关的短期合同或长期合同存在保费不足,此保险合同可能会产生损失。对于短期合同,当预期理赔成本和理赔调整费用、预期支付保单持有人的股利、未摊销的取得成本和维持成本超过相关的未到期保费时,需要确认保费不足准备,首先冲销未摊销的取得成本,余额确认为负债。对于长期合同,如果有关的投资收益、死亡率、生病率、合同解约率或者费用的实际经验表明现有的合同负债加上未来毛保费的现值的和,不足以补偿未来对保单持有人的给付的现值,以及相关合同组的结算和维持成本、未摊销的取得成本,此时,需要确认保费不足,冲销收益,减少未摊销取得成本或增加未来保单给付负债。
六、有关再保险的特殊规定
对不包含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合同,美国SFAS113规定不采用再保险会计,而是采用中规定的存款会计进行处理,以反映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美国对保险风险的定义包括承保风险和时间风险两部分。承保风险是指从保费、佣金、理赔和理赔结算费用中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的最终金额不是确定的。而时间风险是指这些现金的收取和支付时间不确定。再保险合同必须使再保险人既承担承保风险,又承担时间风险,而不能只承担其中的一种。而且,只有能补偿分出保险人和保险风险有关的损失或负债的再保险合同才能使用再保险会计进行处理。判断再保险合同是否能补偿分出保险人和保险风险有关的损失或负债的标准是看再保险人是否从这种交易中产生重大的损失。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除非再保险合同使得分出保险人解除了对保单持有人的债务,再保险合同不产生当期损益;或者当支付的可追溯再保险合同的保费超过了记录的负债,超过部分应在再保险合同开始时记入费用。而按照SFAS113第22段的规定,对符合再保险会计条件的可追溯再保险合同,如果支付给再保险人的金额小于相关的负债,应按相关负债的金额报告为再保险应收款。相关负债大于支付给再保险人金额的差额产生的利得递延,并在估计的剩余结算期间内摊销。如果金额和时间能够合理地估计,那么应该使用支付给再保险人的金额中固有的有效利率以及从再保险人处的摊回款的估计时间和金额对递延利得进行摊销。否则,按照实际摊回款和全部的估计摊回款的比例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