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修订《会计法》,提高法律规范的适应性和科学性,对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依法整治会计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法是国家和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修订后的《会计法》,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对会计工作的新要求,与原《会计法》相比,在许多方面有了重大突破。
一、新《会计法》规范了会计行为
会计行为是指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运行过程、运行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会计行为包括会计核算行为、会计监督行为和会计管理行为。生成和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会计法》在立法宗旨中突出强调“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要求,这是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相适应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的服务对象,已从过去以政府部门为主转向为多主体服务,即既要为政府部门服务,更要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服务;会计信息逐步成为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树立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立法思想,符合我国会计工作所处的新的历史阶段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工作的地位和国家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可以说,保证会计行为的规范,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的基本定位。
二、新《会计法》突出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从而确立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是对原《会计法》所确立的会计责任制度的重大修订。多年来,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以“双重身份”,实际上造成了多重主体、无人负责,会计工作中暴露的问题也证明这种责任制度是不科学、不切合实际的。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第一,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应当对以单位名义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承担责任。第二,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对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划分,应当是单位内部的委托授权关系。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基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督促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第三,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造假账等违法行为许多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下进行的,但在被追究责任时往往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负责,有利于约束单位负责人行为和依法追究责任。第四,从国外立法情况看,公司的会计信息也是由公司管理当局负责。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三、新《会计法》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
公司、企业行为经济组织,不仅在组织形式、法律属性等方面有别于其他单位,其会计核算及其法律要求也与其他单位有很大不同,特别是由于公司、企业经济活动的广泛性以及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使公司、企业的会计工作往往成为监管的重点。从实际情况看,公司、企业的会计工作、尤其是会计核算工作,无论是从会计核算单位的数量、还是从披露会计资料的数量来说,都是我国会计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个时期以来,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比较严重,一些公司、企业造假账、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问题尤为突出,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对会计核算普遍性问题作出规范的同时,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既规定了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怎么做”,同时也规定了“禁止做什么”,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也为整治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四、重新构造了会计监督体系
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但修订后的《会计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赋予了会计监督体系以新的内涵和内容。第一,对于单位内部监督,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基本精神,这与原来规定会计人员代表国家监督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做法有明显不同。这样修订,目的是要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通行的国际惯例。第二,对于社会监督,重申了
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体现了我国在经济监管职能方面的重大转变。同时,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权。第三,对于国家监督,明确了财政部门为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并对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规定,既强化了国家监督的力度,也避免了权责交叉、重复查账。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
五、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
原《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而操作性不够,既无明确的违法行为,也无具体的罚则标准,造成执法难严、违法难究。修订后的《会计法》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和手段,包括;对违法单位予以通报、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吊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同时,对触犯刑律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有关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尚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中,将增加打击会计犯罪的相应条款。这些措施,对依法打击违法会计行为,树立《会计法》的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都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