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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与政府部门监督

2002-08-22 08:51 来源:段景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监督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可以说,监督是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监督就没有科学的管理。新《会计法》将会计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规范,充分体现了会计监督在整个经济工作中的重要性。会计监督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理解,一个层次是指会计工作作为监督的主体,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实现会计的监督职能;另一个层次是指会计工作作为监督的客体,受社会审计部门、政府部门的监督。本讲我们探讨的是第二个层次的会计监督中的一部分。由于会计工作是市场经济中的基础工作,关系到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各个层面,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任何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不是对会计行为放任不管,都要通过法律等方式来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
  
  人们普遍注意到,新《会计法》对原《会计法》的重大发展之一就是在制度上构造了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政府部门监督。从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体系各个层面的职责规定、运作要求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说,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具有自律性,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基础;社会审计监督具有鉴证性,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政府部门监督具有权威性,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主导。政府部门既要对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同时又要对其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它在新型会计监督体系中处于统领全局、不可或缺的地位。人们普遍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正是这种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监督职责落实得如何,工作干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会计监督体系的构造能否得以实现并发挥预期的作用,关系到新《会计法》的立法宗旨能否得到实现,关系到会计秩序是否能够尽快好转。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承担会计工作管理责任的财政部门,为做好有关监督工作,需要认真学习领会新《会计法》有关规定精神,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健全制度。在思想认识上,要深刻领会监督体制的六大变化;在日常工作上,要认真抓好监督内容的五个环节;在制度建设上,要努力构建监督运行的三个机制。

  一、政府部门监督体制上的六个显著变化
  
  原《会计法》对政府监督问题没有做专门规定,"会计监督"一章几乎没有涉及政府监督的内容,修订后的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一章做了重大修订:一是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是规定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三是强化了政府监督的法律地位,四是完善了政府监督的执法保障,五是提出了对政府监督的执法要求,六是严格了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这六个重要内容,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过程中,部门之间有"协调性"、检查内容有"针对性"、实施检查有"强制性"、检查手段有"特殊性"、检查行为有"约束性"、检查职责有"公正性"。
  
  (一) 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
  
  按照新《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因此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政府监督,主要依靠各级财政部门进行。但由于会计资料作为一项社会性资源,存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在对特定对象、特定目标进行监督检查时,也会涉及到对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并且也经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如审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权检查纳税人的会计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有权检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应按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进行检查,有权查阅这些单位的会计资料等等。因此新《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条款明确了在对会计工作实施政府监督的过程中以财政部门为主、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密切协作的关系,体现了政府监督在监督主体上的"协调性",回答了"谁来监督"的问题。应当强调的是,其他部门检查的主要目标,不是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本身,如审计部门监督的主要目标是国有单位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税务部门监督的目标主要是纳税人税款解缴情况,但由于会计资料是各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活动的全面记录,这些部门的检查必须要借助会计资料进行,应该说检查会计资料只是这些部门完成各自检查目标的手段。而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它所实施的检查直接表现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督,另外,财政部门也有权对有关部门开展以检查会计信息质量为主要目标的监督检查,也就是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是全方位的,财政部门在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中处于牵头的、主导的地位。
  
  (二) 规定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政府监督以财政部门为主,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呢?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做了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上述规定,明确了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体现了政府监督在监督内容上的"针对性",回答了"监督什么"的问题。
  
  (三) 强化了政府监督的法律地位
  
  由于原新《会计法》没有涉及政府监督的内容,《预算法》也只是围绕财政收支问题作出规范,因此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显得法律依据不足。修订后的新《会计法》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充分予以肯定,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依法建帐情况、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情况、会计核算合规性情况逐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强调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监督检查,如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十二条专门设立了罚则,对"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等等。这就从法律上强化了政府监督的地位,使政府监督从主体、内容、程序到范围、手段等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体现了政府监督的"强制性",回答了"怎么监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