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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演进、现状与对策

2005-11-09 09:53 来源:

  如何及时、准确、清晰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多年来一直是金融界和会计界讨论的热点。对于会计界而言,衍生金融工具价格频繁波动向传统的计量属性提出了挑战,合约执行上的不确定性向传统的收入确认模式提出了挑战;对于金融界而言,衍生金融工具不适当或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披露可能导致极大的金融风险。本文研究国际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演进和改革,为我国会计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一、美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演进

  (一)会计报告:从表外披露到表内披露

  1990年3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5号(SFAS105)《对衍生金融工具表外风险和信用风险的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上述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条件、面值、保证金、协议价值、名义价值、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会计政策、担保情况以及担保未能兑现时的预期损失等信息,主要强调表外披露。

  1991年12月,FASB颁布了SFAS107《关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在会计报表或附注中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1994年10月又颁布了SFAS119《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SFAS119是对SFAS105的补充,把对项目金额、性质以及各种合约条款的披露推广到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而不再局限于那些带有表外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项目。

  1998年6月,FASB公布了修订后的SFAS133《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会计》。SFAS133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代表了资产的权利或负债的义务,故应将其在会计报表内列示。至此,美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报告完成了从表外披露到表内披露的演进历程。

  (二)会计计量:从历史成本到公允价值

  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多家金融机构因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失败陷入财务困境,但是在此之前,建立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上的会计报告往往显示出“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健康”的财务状况。因此,监管者开始质疑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的会计报告,因为它不能向监管者发出预警信号;而投资者也对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的会计报告不满,因为它误导了投资者的判断。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成了世界上最早制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国家。FASB于1984年8月发布了SFAS80《期货合约会计》,要求:若期货合约不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则其在市场中的价格变化应在当期确认为损益。可以看出,SFAS80已经突破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开始以市场价值来反映非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的价值。

  1991年颁布的SFAS107规定,以交易为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应以公允价值在会计报告中列示,还要求企业披露估计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所运用的方法和重要假设。1998年颁布的SFAS133又规定:衍生金融工具的非套期保值项目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符合规定的套期保值项目应采用专门的对冲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值的会计处理方法。至此,美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完成了从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到市场价值计量模式再到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演进历程。

  (三)会计确认:从合约到期确认损益到价格变化当期确认损益

  在传统的以实现原则为基础的收入确认模式下,衍生金融工具合约到期以前是不确认损益的,直到FASB发布了SFAS80,才规定非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价格变化应在当期确认为损益。

  SFAS133将衍生金融工具合约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合约,另一类是以非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合约。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合约,采用专门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方法。其基本原则是把互为套期保值的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相互抵消,以体现套期保值工具的风险对冲的业务实质。因此,合约的价格波动在会计报表中不会引起损益的变动。以非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合约,应按报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把公允价值变动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这种依据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持有目的来决定合约的价格波动是否确认为当期损益的规定是一柄双刃剑:其优点是把公允价值变动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可以及时反映合约的风险和收益;其缺点是给公司经理人留下了操控利润的空间,因为经理人可根据预期的利润目标,将合约指定为套期保值目的或非套期保值目的。安然事件就是这种操控行为的一个典型例证。

  二、安然事件后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改革动向

  安然事件引起了美国及国际会计界的极大震动。2002年6月,FASB发布了SFAS133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发布了关于改进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IAS32)和IAS39的征求意见稿。它们均摒弃了原准则中繁琐的形式上的确认标准,要求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区分套期保值目的和非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

  目前,FASB的“以基本原则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提案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征求意见稿的附件中指出,一旦委员会通过了这一提案,那么SFAS133的众多解释性及例外条款将会被废止,同时适用于条款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将会被扩大。今后对基本原则的应用将更多地依赖于会计师和审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2002年6月,IASC发布了关于改进IAS32和IAS39的征求意见稿,其目的在于进一步降低准则的复杂性,消除内在不一致性。

  对于未被指定为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问题,IASC和FASB有一些区别。SFAS133未区分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只是笼统地要求所有衍生金融工具都应以公允价值计量。而IASC在此问题上留有余地,在初始计量时允许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后续计量时分别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计量属性。

  三、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现状及制定准则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量越来越大。以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为例,四家上市银行2002年年底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合约面值已达350亿元,品种包括利率掉期、利率互换、汇率互换、外汇远期交易、外汇掉期交易等。但是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除了招商银行在法定会计报告和补充会计报告上同时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外,其他三家只在补充会计报告中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披露,而它们在法定会计报告中的披露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方面,招商银行是在表内披露,而其他三家是在表外披露。在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方面,招商银行对非套期保值目的的按公允价值计量,对套期保值目的的按名义价值计量,而其他三家均按名义价值计量。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损益确认方面,招商银行把每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确认为损益,而其他三家都是在合约正式交割时才确认损益。

  由于没有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在报表中反映出来,报表使用者无法获知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所导致的利润波动及其风险。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在制定准则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规则时,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同时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演进历程来看,衍生金融工具表内披露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一直是FASB和IASC的努力方向,并已被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对此应该予以吸收,将其作为准则制定的最终目标。安然事件以后,在原来的IAS32和IAS39中,IASC加上了若干限制盈余管理的条款,这也是值得我国学习的。这些限制性条款是原则性的,而不是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与之不同的是,FASB试图针对具体衍生金融工具制定会计处理规则,以弥补职业判断的缺乏。这种准则制定方向是我国应避免的。

  其次,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展应该是渐进式的。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市场价格机制尚不完善,公允价值这一较灵活的计量基础有可能成为盈余管理的工具。因此,对那些市场机制比较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应采用市场价格计量;对那些不大适用市场机制的衍生金融工具仍然使用历史成本计量,但要扩大表外附注的范围。表外附注可以参考SFAS105、SFAS119,增添“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另外,由于套期保值会计相对非套期保值会计来说容易被掌握,且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也不及后者大,因此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渐进式改革中,可以先制定有关套期保值会计的规则,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开展非套期保值会计规则的制定工作。

  再次,要提高会计和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尽管初期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可能会给会计人员较少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但是衍生金融工具与基础金融工具不同,持有动机在会计处理方法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会计人员对于持有动机不能只依照交易员或管理层的判断,要亲自查明业务的实质,分析套期保值项目是否能有效对冲风险。当然会计和审计人员还要加强金融知识的学习来提高职业判断能力。

  最后,在制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时还应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为了在国际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应加紧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研究,积极参与衍生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避免国际会计准则中出现不利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发展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