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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真实完整是会计的生命

2002-08-23 10:01 来源:冯淑萍

  这一讲,我们介绍新《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要介绍会计核算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会计?为此,我先简要介绍一下会计有关方面的知识。

  会计是一项理财工作,也是一项管理活动。一个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了要考虑产品设计、工艺流程、质量管理、市场销售、后勤保障等因素外,很重要一个环节,就是要核算投入多少资金、消耗多少物资和人工费用、产出并销售多少产品、赚了多少钱等,这一核算过程,就是会计应当从事的工作。不仅如此,会计还应当通过上述核算过程,发现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等。会计要完成上述工作,至少会遇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如何计量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等活动多数表现为实物运动,如材料、产品的进出等,由于这些实物的计量单位千差万别,有重量、长度、容积、台等,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不仅给实物管理带来不便,也给会计上的计量、计算和管理带来很大麻烦。

  二是如何核算这些经济业务。日常的经济业务较为繁杂,有收有支,有进有出,而且这些经济业务还在源源不断地发生,如何将这些大量、复杂的数据连续记录下来,分类计算,做到有条不紊、一目了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会计上明确了两点:第一,以货币作为经济业务的计量单位,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实物量单位只作为会计核算的辅助计量手段;第二,设计了一整套专门的技术方法用于核算经济业务,这些技术方法包括设置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等,从而使会计核算按照一整套规范的专门方法进行。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归纳出会计的概念,即:会计是主要运用货币计量,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各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准确地记录、计算、分析等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核算是会计的首要职能。

  一般而言,每个独立核算单位都设有会计,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什么?如前所述,进行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记录、计算、分析一个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和结果,这些情况和结果用会计语言表达出来,就是会计信息(也称会计资料)。会计信息有何用处?它的作用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一个单位而言,会计信息是改善内部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是记录本单位经济活动发生情况和结果的数据资料,能够准确、全面反映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发展变化趋势,管理者据此作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决策。另一方面,就整个社会而言,会计信息是引导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依据。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往往是在充分了解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的基础上才做出投资决策,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反映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最重要的依据。因此,会计信息对社会资源的流动起导向作用。不仅如此,会计信息还是国家财政、税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可能有人会问,会计信息有如此功效,那么,一些单位会不会各取所需、随心所欲、任意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实际生活中确实有此情况,这也正是新《会计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由于一个单位的会计核算以及通过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仅是单位内部事务,它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国家、社会公众等方面的利益,因此,法律上对会计核算,尤其是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问题做出了规定,以规范会计核算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修订后的新《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对会计核算的依据、内容和基本程序等做出了规定,同时在第三章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做出了特别规定,在第一章总则中对会计核算问题也有规定。新《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要求;三个统一规定;四个基本环节;五个严厉禁止。

  一、一个中心

  新《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一个中心要求,就是会计信息要做到真实、完整。这是整部新《会计法》对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的中心要求。新《会计法》第一条在说明立法宗旨时,开明宗义,强调制定会计法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这里所说的会计资料,就是我们所说的会计信息。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通过有效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确认、计量和记录经济活动情况,生成符合各经济利益相关者需要的会计信息,向各经济利益相关者提供和报告,供各经济利益相关者决策之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越来越渗透到经济活动的许多领域,会计信息也越来越成为政府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宏观调控、改善经济管理、评价财务状况、防范经营风险、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和商业语言,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是衡量会计工作质量的标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是会计工作的生命。整部新《会计法》都是围绕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而规定的,这也充分说明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就是会计信息要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不能人为地扭曲,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会计信息了解有关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就是指提供的会计信息要符合规定的要求,该附的有关附件要齐全,有关手续要齐备,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地了解有关单位的整体情况。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单位通过帐外设帐、假造会计信息等违法会计行为,偷逃国家税收,转移国家资产,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以达到种种非法目的。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会计作用的发挥,也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可以说,会计信息的质量,不单纯是单位的内部事务,它已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知悉、充分了解、有效利用会计信息的合法权益,影响到会计信息在加强宏观调控、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防范经营风险、做出投资决策等方面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顺利运行。因此,新《会计法》突出了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这一中心要求,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二、两个基本要求

  新《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依法设帐;二是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一)依法设帐的基本要求

  新《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是对各单位设置会计帐簿所作出的基本规定,也是修订后的新《会计法》新增加的内容。

  会计帐簿也称会计帐册,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设置会计帐簿,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也是一个单位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设置并有效利用会计帐簿,才能进行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和提供,才能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才能通过会计帐簿所反映的信息来揭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寻找改善经济管理的对策。因此,适用新《会计法》的各单位都必须设置会计帐簿,这既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各单位加强经济管理的客观要求。

  会计帐簿作为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其内容、程序等必须真实、完整。不真实、不完整的会计帐簿,不仅不能如实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展情况和提供有用的会计资料,反而会误导会计资料的使用者,危害单位内部经营管理的改善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在设置会计帐簿的同时,必须保证会计帐簿的真实和完整。

  依法设帐问题,在我国会计工作实际中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由于依法经营的法制意识淡薄,一些单位不设帐,或者帐外设帐,或者私设小金库,或者造假帐等,以达到种种非法目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新《会计法》在总则中对依法设帐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说明依法设帐的重要性。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新《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这是对会计核算依据所作出的规定,也是此次修订新《会计法》新增加的内容。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往往无需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对象;以不真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法,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利用虚假或虚拟经济业务事项,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借以欺骗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达到种种非法目的。针对这种严重违法行为,新《会计法》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有单位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即是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三个统一规定

  新《会计法》对全国各单位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进行了统一规定。

  (一)关于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总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如果等到单位经营和业务活动全部结束以后,才核算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既不利于单位外部利益关系方了解单位的经营情况,也不能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会计上就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段,分段进行结算,分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区间的称为会计年度。一般来讲,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份,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

  每个国家都根据其经济特点和管理需要,明确会计年度起止日期。有的国家还设立多个会计年度供单位选择使用,但单位一旦采用其中某种会计年度,就不能随意变更。新《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会计年度实行公历制。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从而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因为各单位按年度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记帐本位币的规定

  各单位日常的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等活动多数表现为实物运动,如厂房、机器设备和其他财物的进出核算等。由于这些实物的计量单位千差万别,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和计算,为全面反映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经费划拔等经济活动情况,会计核算需要有一种统一的计量单位作为各种财产的计价量度。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因此,会计核算选择了货币作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单位,用货币形式来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会计核算以货币计量,使会计核算的对象表现为货币运动,从而能够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之一。

  新《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根据这一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这是各单位进行货币计量所应遵循的前提。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新《会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一律通过人民币进行核算反映。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对外贸易和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多,有的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如果要求这些单位平时的每笔外币核算业务都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不仅影响其经济业务往来,也会加大会计工作量。因此,新《会计法》规定可以选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同时规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这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和人民生活的客观要求,也是一国主权地位的体现。

  (三)关于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

  会计记录所使用的文字,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表述各种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的重要媒介,对会计人员准确、充分地记录会计资料,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细致地了解会计资料所表述的经济内涵等,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文字的国家,加之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外国经济组织在我国投资办企业,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丰富多样。法律保护每个人使用语言文字的自由。但是,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必须规范统一,而对会计资料起辅助说明作用的会计记录文字也必须通行,为广大会计资料使用者所熟知。在我国,中文是法定的官方语言文字,有广泛的适应性。因此,新《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

  但是,在我国境内,除广泛使用中文外,在民族自治地方还使用民族文字,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等还使用外文。为了方便使用不同文字的人阅读会计资料,新《会计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单位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允许在会计记录文字上可以并用中文和其他通用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四、四个基本环节

  新《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环节是: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帐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将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在会计上进行记录和反映,都要经过这四个基本环节,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目的是通过层层加工、处理,逐步生成便于利用的会计信息。可以说,这四个基本环节,是会计核算的最主要内容。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规定

  原始凭证是会计凭证的一种,它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原始凭证种类很多,既有来自单位外部的,也有单位自制的;既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发票,也有由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据等。原始凭证应当具备的内容,一般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新《会计法》在第十四条中对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审核、错误更正问题作出了规定。

  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由于在许多情况下原始凭证都是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涉及的人员较广,因此,新《会计法》规定,办理新《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也就是说,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继续进行的,即是违法行为;同时,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交送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会计核算及时进行的,也是违法行为。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审核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根据新《会计法》的规定:

  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验收证明,以确认实物已经验收入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有关原始凭证时,应当根据要求查验验收证明。

  第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当按照规定更正。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新《会计法》规定:

  第一,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帐凭证或登记会计帐簿的依据。

  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帐凭证的基本规定

  记帐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帐簿的凭证。记帐凭证在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便于记帐、减少差错、保证记帐质量的作用,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帐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为此,新《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对编制记帐凭证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突出强调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记帐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二是作为记帐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帐凭证的质量。

  (三)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

  会计帐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帐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帐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帐簿,保证其真实、完整。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依法建帐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有的单位不设帐;有的单位则是包包帐、捆捆帐;有的单位虽设了帐,但帐目不全,数据不实、不清;有的单位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设置帐外帐;等等。这些问题,干扰了会计秩序和经济秩序,影响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针对会计帐簿设置和登记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新《会计法》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设置和登记会计帐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1.设置会计帐簿的种类。根据规定,各单位设置的会计帐簿应当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2.会计帐簿的登记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帐簿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

  3.禁止帐外设帐。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这是修订后的新《会计法》对帐外设帐问题做出的禁止性强制规定。违反规定帐外设帐,主要表现为在法定会计帐簿之外,另设置一套或多套帐簿,用于登记没有纳入法定会计帐簿之内统一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以达到种种非法目的。帐外设帐,是滋生小金库、不正之风的温床,是产生虚假会计资料的根源,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帐外设帐,不同于有些单位为了强化内部管理而在法定会计帐簿之外设置的管理会计帐簿。对于设置用于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帐簿,法律予以保护;对于私设帐外帐用于非法目的的,则是法律禁止并予打击的对象。

  4.及时进行帐目核对。帐目核对,也称对帐,是保证会计帐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新《会计法》除在第四章会计监督中对各单位财产清查作出规定外,还在第二章会计核算中对帐目核对问题作出了规定。按照新《会计法》的规定,帐目核对应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和帐表相符,即: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记录核对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保证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和帐表相符,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各有关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是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会计核算的最终成果。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因此,新《会计法》在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提供以及有关披露项目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根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项目等内容,一般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从实际情况来看,会计工作中存在的帐外设帐、造假帐等突出问题,其结果最终都在体现在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中,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和质量。因此,新《会计法》规定,第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第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这里的法,主要是指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各单位也应当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第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往往存在见什么人说什么话的现象。例如,有的公司、企业往往提供几套编制依据截然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报给税务部门的是一套经营业绩差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少纳税;报给主管部门和银行的是一套粉饰过的、业绩好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获得表彰、奖励和贷款;等等。以不同的依据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都是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以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偷逃税收、骗取资金和荣誉、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等做法,同样也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制止和惩治。

  3.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手段。普通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由于受专业水平、信息取得成本等因素的限制,无从了解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而注册会计师有其优势,通过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全面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以向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鉴证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某些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了适应这一要求,新《会计法》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该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以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增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任度。

  4.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做法,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要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修订后的新《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法律规定单位有关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制度,表明签章人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承担责任。

  要求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这是督促有关负责人员认真对财务会计报告内容负责的一种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责任主体过多,就会造成无法追究责任,有可能发生签章人员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因此,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这一规定,与新《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是相呼应的,以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得以具体化。财务会计报告不仅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更是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面总结和综合体现。财务会计报告虽然主要是由会计人员编制的,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会计人员只不过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将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过程及结果记录、归纳、整理、加工成有用的会计资料并体现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可以说,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单位全体经营管理人员工作成果的综合体现。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如果说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仅理解为是一种程序和手续,那么,新《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的规定,则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没有任何理由推脱这一责任。

  单位负责人如何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这是在修订新《会计法》过程中许多人特别是一些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非常关心的问题。有人担心,财务会计报告的技术性很强,单位负责人不熟悉会计业务,难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对此应当具体分析。会计工作同单位内部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一样,都是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授权、控制、监督之下进行的,也都不是由单位负责人一人包办代替的。对会计工作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领导、组织并有效实施一整套内部规章制度,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工作的主要过程、环节在严密的监控之下有序进行,进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防止舞弊、差错等行为的发生。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的。从公开曝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典型案例看,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都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下进行的,这些单位负责人虽然对具体的会计技术问题谈不上精通,但是对影响盈亏的关键环节以及调节盈亏的关键技术却能运用自如。再从一些会计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单位来看,这些单位都有健全的内部控制等规章制度,职权明确、程序规范、控制严密,使舞弊和差错控制在最低限度,而且单位负责人都非常重视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控制作用,往往亲自抓财务会计工作,在签署财务会计报告时,还将有关会计负责人叫到身边,一一询问财务会计报告中关键数据和指标的情况。所以可以说,单位负责人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问题,不单纯是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管理问题。如果单位负责人没有指使造假的意图,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有效控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是不难保证的,新《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职责也是不难履行的。

  5.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披露项目。新《会计法》在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责任制度等做出规定的同时,还对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重要项目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二是或有事项。

  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亦称为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这些方法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程序,前后期间应当保持一致。如果能对各单位前后各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加以比较,分析其变动趋势,则对预测该单位未来获利能力及财务状况是很有帮助的。但作为先决条件,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必须一致,才能进行比较。在某些情况下,针对一项经济业务事项,在会计处理上有许多可供选择的方法。由于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据此计算出来的会计资料也会存有差异,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假如各会计年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则有可能造成今年的利润高于(或低于)去年,但这可能并不代表今年的经营业绩好于去年,因为今年的利润增加也许只是由于改变了会计处理方法的结果,这样的财务会计报告就不能如实地反映各会计年度的经营趋势。正因为如此,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在会计核算上弄虚作假、粉饰财务会计报告,以达到欺骗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目的,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会计秩序。因此,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当然,一贯性原则并不是说绝对不允许各单位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当公司、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更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企业经营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其他单位也存在这一情况。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根据会计上的通行惯例,总的原则应当是:对会计资料使用者而言,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后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应当比变更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更为有用。因此,新《会计法》允许确有必要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同时,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为什么变更,哪些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变更,这些变更对单位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相关的财务指标有哪些影响,以便会计资料使用者在阅读财务会计报告时相应地作出分析和调整。

  或有事项,在会计上是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不完全由公司、企业等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未决诉讼、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由于单位提供的担保,使单位面临着承担清偿债务的风险;单位的未决诉讼,也可能会对单位带来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进而影响单位将来的经营活动及单位的声誉。因此,需要及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告知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至于或有事项的具体内容、披露程序、披露方法等,新《会计法》没有作出规定,而是授权财政部门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时予以明确。

  五、五个严厉禁止

  新《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五个严厉禁止,主要是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造假帐行为做出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会计信息质量。当前会计秩序混乱、会计资料失真等问题,在一些公司、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为此,修订后的新《会计法》单设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在对公司、企业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的基本要求做出规定的同时,对其会计核算中有代表性的造假帐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对于前一部分内容,主要是强调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注意的是关于公司、企业的五项禁止性规定。

  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是我国会计工作的重点,也是造假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为此,新《会计法》在第二十六条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容易出现虚假、舞弊的环节,作出了禁止性的强制规定,以制止、防范造假帐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禁止性的行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禁止歪曲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

  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是通过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这三个要素来反映的。资产反映了企业现有的资源及其规模;负债反映了企业现有的各种借款、债务和义务,也可理解为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反映了净资产的大小,也或以理解为总资产中有多少是属于投资者的。这三个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集中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可以对公司、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结构、负债规模和结构、所有者权益的组成内容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对公司、企业的偿债能力、资产周转速度做出大致的判断。因此,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特别是债权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已述及,确认一项会计要素应符合一些基本的标准。这些标准中,能可靠计量、相关性、可靠性是所有项目或要素共同的确认标准,只有符合定义这一条,因各项要素的定义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具体到某一类要素,如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其确认标准是相同的。

  比如,某一项目要确认为资产,就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必须能为公司、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此外,对某项具体资产而言,其计量属性一旦选定,就不得随意变动,这是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司、企业将本应列作费用的巨额支出长期作为资产挂帐,还有的公司、企业将本已失去效益的冷背、陈旧设备仍按其历史成本挂在帐上,这些做法一方面夸大了资产,另一方面也虚增了利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为此处罚了数家上市公司。可见,如果公司、企业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将会导致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使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感到无所适从,甚至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二)禁止操纵收入确认

  收入是确定公司、企业经营成果的第一项要素。公司、企业取得营业收入是其生产经营业务的最终环节,是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能否得到社会承认的重要标志。收入与利润是直接相关的,它是决定利润大小的重要因素。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对公司、企业收入情况的分析,可以了解公司、企业的收入构成情况,如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比例,来判断公司、企业的利润是否正常。并对公司、企业长远的盈利能力作出评价。

  与收入确认有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确认的时点,二是确认的金额。发生一项交易,能否确认相应的收入,要看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标准,什么时候满足收入确认的标准,什么时候确认收入。例如,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满足时予以确认:(1)公司、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公司、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几项标准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收入应该在实现的时候确认。如果一项销售业务没有满足或完全满足这几个条件,就表明收入没有实现,公司、企业就不应确认销售收入。

  在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是问题最多的领域。已发生的许多案例,都与这个问题有关。有的公司、企业没有按照收入确认标准确认收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常见的收入操纵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提前确认收入,其目的是为了粉饰公司、企业的经营成果,提供虚假的财务指标,以便能够配股、发奖金。例如,有一家上市公司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没有转移给买方的情况下,就确认了一块土地及其上的一幢房屋的销售收入,造成每股盈利虚假,股民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该公司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严厉处罚。另一种是推迟确认收入,也即将本应在当期确认的收入故意延迟到以后会计期间确认,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掩藏一块收入,万一以后期间利润不够,就拿这部分收入来充实;另一方面还可以少纳税。

  无论是提前确认收入,还是推迟确认收入,均会导致利润表中的收入数据不准,进一步影响到利润数据的准确性。这样一来,提供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有关公司、企业经营成果的信息就是不准确的,倘若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就可能造成损失。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公司、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不准虚列或者隐瞒收入,也不准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禁止随意变更费用、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与收入相对应的是费用、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公司、企业的费用、成本主要反映资源的耗费情况。通过对公司、企业费用项目的分析,会计资料(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对公司、企业费用的发生情况,主要用途,费用规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通过对成本的分析,可以对公司、企业产品成本水平有所了解,与销售价格相对比,还可以分析产品的盈利情况。可见,费用、成本信息和收入信息一样,对会计资料(会计信息)使用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确认公司、企业的费用、成本,应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公司、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中,为生产一定种类和一定数量的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即生产产品所耗费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间接制造费用的总和,就是本期生产成本(或称为制造成本)。其中,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都是直接费用,可以直接计入特定产品的成本;制造费用则是间接费用,应通过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各种产品的成本。公司、企业一定期间所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入某种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包括公司、企业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等所发生的营业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实际中,公司、企业操纵费用、成本的主要方式有:(1)将费用作为资产挂帐,导致当期费用低估、资产价值高估,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2)将资产列作费用,导致当期费用高估、资产价值低估,既歪曲了利润数据,更不利于资产管理;(3)随意变更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分配方法,导致成本数据不准确;等等。所有这些做法,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必须加以纠正。

  总之,费用、成本不实,也会导致公司、企业经营成果不实。而且,费用、成本核算不准确,往往伴随着资产核算的不准确,又歪曲了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为了真实地反映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费用、成本,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禁止随意改变利润的计算和分配方法

  收入、费用确定以后,就可以据以计算利润。利润的计算是会计信息使用者最为关心的。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不断提高公司、企业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企业获利能力。公司、企业只有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才能为国家积累资金,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利润水平不但反映了公司、企业的盈利水平,而且反映了公司、企业对整个社会的贡献。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润,应当按规定进行分配。利润的分配过程和结果,不仅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而且还关系到公司、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地发展。可见,正确计算和分配利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司、企业计算利润其实取决于收入的确认和费用、成本的确认。只要收入数据和费用成本数据真实准确,计算出来的利润就是真实可靠的,除非发生计算错误,因此光是利润计算问题并不是很大。至于利润分配,则相对复杂些。公司、企业可以分配的利润包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分配时,首先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其次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最后才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这是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公司、企业不得随意改变。

  利润是企业实现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源泉。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一般不能吃光用光,而是应该留点后劲,以备将来生产经营所需。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司、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中较为典型的违法行为是超额分配利润,也就是说,实际分配的利润大于可供分配的利润。例如,某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为600万元,本年实现净利润400万元,该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000万元,该企业本年分配的利润却达1200万元,超过可供分配的利润200万元,这200万元就属于超额分配的利润。这种做法,严重削弱了企业的发展能力,必须坚决制止。

  鉴于以上理由,为了保证利润及其分配数据的准确性,新《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禁止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国家制定统一有关公司、企业的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除了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外,还对帐户的设置、财务会计报告的项目和格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在认真执行新《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同时,还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并不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部。如果公司、企业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同样会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例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难度比较大,有的公司、企业就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随随便便地将现金流量表凑平了事。这种做法,使得现金流量表上的数字背离了现实情况,导致会计资料(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分析公司、企业的现金流量时产生误解,决策时就可能发生错误。又如,有的公司、企业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于不顾,擅自按照自已的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使得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缺乏可比性。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新《会计法》的规定。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公司、企业会计资料失真等问题,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新《会计法》规定,除了不能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方面的规定以外,公司、企业也不能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