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十年来,各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对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披露制度的建立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由于各国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在中期报告准则制订过程中又可能面临不同的具体环境,因此,各国中期报告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本文特为此作以下比较分析。
一、编制理论依据和目的的比较
英国、加拿大、新西兰、墨西哥、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独立论。该理论视中期期间为独立的、基本的会计期间,编制年度财务报告适用的会计原则或政策同样适用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国际会计准则(IAS)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要求企业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实际上倾向于独立论。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我国台湾则依据一体论。该理论将中期期间视为年度期间的一部分,中期财务报告的编报是为了提供有助于预计年度财务结果的期间信息,中期收益的波动是暂时的,可以在该年度以后期间内得以抵销,故中期编制日进行会计估计、递延分摊时应考虑该年度剩余期间经营情况,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成本、费用也应按其受益期、相对应的销售量、生产量或其他基础在该会计年度内各中期间进行分摊。据此编制的中期利润比较平稳,赋予企业管理者以较大的利润管理空间。
各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之所以依据不同的理论,主要是基于他们对中期报告目标的不同认识:独立论认为,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注重的是中期的实际业绩及管理者的行为,由于以全年经营为基础分配成本会平滑收益,所以,不应采用较多的应计、递延分配方法,以免公司管理当局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操纵利润。一体论认为,中期报告的目的是帮助使用者预测未来,确定发展趋势,估计全年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而采用独立论则可能导致不同期间经营业绩的剧烈波动,损坏公司形象。虽然两种理论区别较大,但从各国的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制订上看,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例如,美国名义上采纳的是一体论,但它的季节性和周期性收入、
所得税费用确认标准却与独立论的观点一致。
二、中期报告的内容比较
1.中期报告的组成。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中期报告的组成大同小异,一般均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这三张基本报表和有关辅助资料,如报表附注或其他有关说明。IAS34规定中期报告至少应包括:简化资产负债表、简化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或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简化现金流量表以及选择的说明性附注。
2.报告的简化与完整程度。中期财务报告是简化的还是同年报一样完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由于美国证券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长且较完善,美国采用简化报表,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国采用的也是简化报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将中期报告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简化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主要是考虑了及时性和成本效益原则,但该准则同时表明决不阻拦企业提供完整报表。
3.编报的频率及期间。美国、加拿大、巴西、法国等国选择按季编报;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和内地选择按半年编报:IAS34对以何种频率编制中期报告未作强制规定,认为这应由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或会计准则制订部门作出规定。但该准则提出,鼓励股票公开发行企业至少提供截至财务年度前半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
IAS34要求列报的期间为:①资产负债表:本中期末和上年末;②利润表:本中期、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③现金流量表和权益变动表: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有些国家要求的比这少,有些国家要求的则比这更多,但总的来看大同小异。
三、特殊问题的比较
1.年度中不均匀或不重复发生的费用。在独立论下,如果这类费用在编制年报时不能预计或递延,则编制中报时也不应预计或递延,而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在一体论下,如果这类费用受益期超过一个中期调就应在各受益中期之间进行分配。美国和我国台湾采用一体论,IASC、英国、加拿大等坚持独立论。
2.资产减值产生的损失。这主要是指存货、短期投资的跌价损失和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的减值损失。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这类资产减值的估计损失在年终进行。依据独立论,中期是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既然编制年报时需要对这些资产的价值重新审核,并确认可能的减值损失,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自然也应采用相同的原则。依据一体论,为了提高中报的预测价值,中期也应对这类资产确认减值损失。但是,对于某项资产在中期报告日市价下跌,同时能够合理预计其价值将在年报日前回升,中期报告日是否应确认可能损失这一问题,独立论认为应该确认,而一体论则认为不应确认。
IASC对此处理坚持独立论,要求在资产减值损失确认问题上中期财务报告与年报采用一致的标准,对于中期后、年终前资产价值可能回升的情况不予考虑。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作法大致与IASC的规定一致。美国和我国台湾的准则在此问题上体现了一体论的观点,规定存货市价下跌损失在发生的中期加以确认,但如果存货市价下跌是暂时的,企业能够合理预计下跌在年度报告日前回升,便不应在中期确认损失。
3.季节性、周期性收入与费用的处理。编制企业中期报告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便于投资者利用中报信息预测年度业绩。但对于季节性很强的农业企业、旅游企业、供暖企业及某些零售企业或周期性股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按照收入发生时确认的原则,利用中期信息预测年度业绩,就有可能发生误导,然而如果不遵循发生时确认收入的原则,又如何来分配这些收入呢?IAS34认为,如果企业年末对年度内季节性收入进行预计或递延不合适的话,则在中期报告日也不应对此种收入进行预计或递延,而要在发生时予以确认,这显然体现了独立论。从各国准则来看,对于季节性收入的确认,认识基本一致。即便像美国这样侧重一体论的国家,也认为预计收入并不恰当,而规定收入确认应与年报采用一致的原则。
至于季节性费用分配,有的主张应以业务量为基础,而不应以时间为基础,以此解决季节性收入波动情况下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增强预测性。但是考虑到这种方法的不确定性太强,各国很少采纳,基本上都是以表外披露来解决,IASC也不例外。
通过上述的比较分析不难看出,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差异,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得中报信息披露制度既有本国特色,又有共性的特征。IASC的规定可以说是各国妥协的结果。了解各国中期报告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对于我国完善现行中报披露制度,制订相关准则,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