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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是新《会计法》的核心

2002-09-09 08:57 来源:楼金伟

  通过对新《会计法》的学习,不难发现,这次新修订的《会计法》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对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力度大大加强。 

  当前会计信息失真是会计工作领域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再次重新修订《会计法》的原因之所在。因此新修订的《会计法》充分应用法律手段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力度大大加强。 
  
  首先,《会计法》在总则中增加了2条法律条文,即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就抓住了当前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问题之所在。充分说明这次修订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放上了最重要的地位,以引起大家的充分重视。 
  
  其次,对第二章“会计核算”作了较大的修订和补充,针对当前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实际状况,增加了6条法律条文,严格规范会计核算原则,以及帐簿设置、记帐规则等会计行为。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又在第十四、十五条中把会计核算基本的记帐规则、帐簿设置、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会计处理方法、原始凭证的审核以及发生错误的更正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再次,新修订的《会计法》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这一章的特别规定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并明文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这些特别规定对保证公司、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对实施会计监督的力度大大加强。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新修订的《会计法》在加强“会计监督”方面也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增加了4条法律条文,除继续强调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的基础上,更重视从内部机制上和综合经济部门的会计监督作用。《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要做到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以及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等。在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外,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情况实施监督。同时,第三十三条又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新《会计法》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会计监督体系,且对实施会计监督的方法、内容、部门都作了明文规定,使会计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大大加强了对会计监督的力度。 

  三、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大大加强。 

  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有效措施。原《会计法》虽然也规定了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责任过于原则,且规定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其执法主体不够明确而难以执行。从而造成了长期来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致使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 
  
  新《会计法》针对上述问题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增加3条法律条文,由原来的5条增加到8条,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处罚力度。如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等十种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又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条文也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新《会计法》不仅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执法主体,而且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会计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大大加强了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根据以上学习的体会,笔者认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乃是新《会计法》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