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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会计标准 强化会计监督

2003-03-10 10:29 来源:金融会计·李春荣

  ——中央银行会计监管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银行会计监管工作也有了深刻的变化,会计监管由以往的单纯性结算监管向深层发展,监管的范围包括审查金融机构是否遵守有关的会计标准,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状况及会计体系的审查。通过一年来的调查探索,基层会计监管中所发现的一些难点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央银行会计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中央银行会计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难点

  难点之一:商业银行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的不统一,给中央银行会计监管工作造成困难。1.会计科目是银行当前主要的信息来源,是银行将其业务活动按照资金性质和核算内容进行的分类。然而从各商业银行报送的报表中就可以看出同一个科目在不同的商业银行报表中科目代号不一。例如:“应收利息”科目,在工商银行会计报表中科目代号为165;在农业银行会计报表中科目代号为751;在中国银行会计报表中科目代号为7430;在建设银行会计报表中科目代号为724;股份制商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会计报表中科目代号为141;城市信用社报表中科目代号为132;农村信用社会计报表中科目代号为1321.同一科目代号表现的资金性质不同,例如:科目代号501,工商银行会计报表中反映“利息收入”;农业银行会计报表中反映“开出保函款项”;中国银行会计报表中反映“工业存款”等。2.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不一致,中国银行会计报表的编制是按科目大小号顺序排列;建设银行的会计报表是按资金性质分类编制的。由于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编制的不一致,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难点之二:商业银行执行会计制度及反映财务状况真实性方面的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1.提取应收利息核算不准确。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逾期一年以内的应收利息纳入当期损益。但由于多种原因,大量信用放款质量低下,造成贷款虽未到期实际上本息已经很难收回,不仅占用了大量营运资金,还要垫缴税金,于是有的行将这部分利息列入表外,执行收付实现制,有的行存在人为调整表内外的情况,造成核算不准。2.提取应付利息核算不准确。近两年来,利率变动较大,各行在预提应付利息时所采用的方法随意性较大,提取方法不一,有的采用“老存款老利率,新存款新利率”,有的采用利率“就高不就低”,有的采用平均利率。在计提基数的确立上,有的以季初平均余额计提,有的以累计日积数计提,致使各行所提应付利息不准确。比如:工商银行系统是按照其总行确定的综合利率进行计提,从几家基层行的情况看已经出现红数,预提应付利息不够支付,直接列支利息支出的现象,未起到合理分摊成本的作用。3.呆账准备金提取不足。银行作为高风险行业,贷款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避免贷款损失因准备不足而对银行资本的过度侵蚀,是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各金融机构在执行呆账准备金制度中存在的计提不足或计提方法的不正确,使得一些相对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财务成果和风险能力方面难以作出真实反映。

  难点之三:中央银行会计监管的力度不够。中央银行会计监管历年来都停留在完成上级行处布置的检查任务上,缺少监管的主动性、针对性,会计监管没有建立自己的监管反馈渠道,没有统一规定的监管措施和方法,使一些违规违纪问题得不到切实有效地解决。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整改后的再检查环节,忽视了整体效果,使会计监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基层中央银行的现场监管方式逐渐难以适应需要,直接导致监管面窄,工作效率低。

  难点之四:中央银行基层会计监管人员匮乏,不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目前,会计监管任务是指金融机构会计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由于金融机构的改革,基层中央银行的会计人员不仅要担负本系统内会计检查辅导,而且又负责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会计监管及结算管理。特别是金融机构改革后的各项金融市场政策的落实。使检查、调查任务繁重,真正使用在金融机构会计监管中的力量明显不足,会计监管人员的匮乏情况越来越明显。

  二、加强会计监管的对策

  (一)统一商业银行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会计科目的统一有利于中央银行会计监管,有利于信息的提取收集,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因此从规范银行会计科目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兼顾统计信息的提取,设置一套基本能够反映会计科目的要素,名称准确、内容规范、范围完整、归类明确、标准统一、繁简适度的会计科目,基本达到统一科目代号、统一科目名称、统一核算内容,在方便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方便监管信息的提取。

  (二)建立起会计监管的体系,加强对商业银行财务成果真实性的监督管理。中央银行应建立自己的监督反馈体系,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度,在不干涉商业银行内部财务管理的前提下,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财务监管体系。1.加强对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实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从现场监管逐步转变为非现场监管为主,应建立以日常报表分析、非现场检查为主的会计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对金融机构日常报表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安排有重点的现场检查。2.加强对金融机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管理,中央银行在会计监管时要对金融机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作出恰当的的评价,监督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防范责任制,以有效地发现和揭示金融机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3.加强账户管理,强化结算纪律。目前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避银行债务,多头贷款、多头提现,资金在几家银行间不断转移,逃避银行收息,使银行贷款形成呆滞,资产质量下降,形成信贷风险。同时又为银行之间相互压票、退票及截留客户资金提供了土壤,扰乱了正常的结算秩序。因此,加强账户管理已势在必行,首先,建议总行根据新时期经济的特点修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各分支机构根据办法规定加大对违规账户的处罚力度,并对违规企业及金融机构予以曝光。其次,账户管理全面实现电子化,建议总行开发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使其与同城交换系统进行有效联网,并建立相应的“违规账户”档案,违规账户不能参加同城交换,使其资金无法正常动作,提高和加强账户管理的主动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会计监管队伍的建设,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素质。会计监管人员素质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监管职能的发挥。目前基层人民银行会计人员少,特别是会计监管人员严重缺乏。这主要是由于人民银行会计工作一直是注重自身的会计核算工作,在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加强中央银行会计监管人员的培训,如采取脱产专职培训、定期到商业银行进行学习、定期进行座谈讨论等有效办法提高中央银行会计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会计监管工作真正起到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