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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2002-08-22 08:45 来源:邵

  一、新《会计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是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在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会计法》对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我国市场运行规则,督促各单位依法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法制。在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由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会计信息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考核经营业绩、做出投资决策、加强宏观调控等方面,都越来越依赖手段规范会计行为,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其次,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也需要有规范有序的会计环境和更加有效的会计法制予以支持。现代企业制度以两权分离特征。所有者通过会计报表了解经营者的业绩。为了保证所有者的正当权益,需要用法律手段规范企业的会计报表。

  第三,在转轨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强化会计法律手段加以解决。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会计工作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如法制观念淡薄,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信息,账外设账,转移国有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会计监督严重弱化,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薄弱;违法违纪手段隐蔽,做假技术不断发展,增加了会计监管的难度;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等等。这些突出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更为健全的法律做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制,强化会计法律手段,规范会计行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这一点已在经济生活中形成共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江总书记曾在1999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学点会计知识,能够阅读资产负债表;在前不久的中共中央第二次法制讲座上,江总书记又一次强调,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时、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1998年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讨论《会计法(修订草案)》时,朱镕基总理将《会计法》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成三年解困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本好转等方面对《会计法》寄予厚望。在1999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这在我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这一切,都充分说明了《会计法》和会计工作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说明加强会计法制的重要意义。

  二、现代企业制度及其对企业会计的影响和要求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五大报告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论述,全面理解和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

  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还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实践证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最重要的环节是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由所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处理好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有效地激励和监督约束经理人员。

  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企业会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是强化了会计主体的观念。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企业的共同特点在于公司以其拥用的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界定企业产权,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并且把企业法人的财产同出资人的其他财产划分开,只有这样才能以企业拥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为此,伟业会计也必须以企业(法人)作为核算和监控的空间范围。

  其次,由于现代企业确立了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出资者只对投入企业的资本拥有出资人所有权,既不能任意抽走,也不能占用和进行其他处置,企业的资产随着公司立废而存亡。这就要更加强化了会计核算的持续经营观念。

  再次,现代企业制度产生了会计的受托责任.公司是由法人治理结构来统治和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两权分离,因此,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管理者的受托责任是通过会计部门提供的会计报表得以反映和揭示出来的。并且随着公司资本股份化、股权分散化的发展,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越明显,会计反映这种受托责任的职责也就越重要。

  最后,为了给公司外部的利益主体(主要是所有者和债权人)提供受托责任的信息并为企业法人财产权主体提供决策信息服务,企业会计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以兼顾所有者、债权人和管理者需求的会计报告体系。同时,由于广大所有者和债权人处于企业管理活动之外,相应增加并提出了公开披露财务报表的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客观要求在于其独立性、规范性、真实性、公开性和国际性。

  1.独立性。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要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其会计的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会计的独立性不仅体现在有独立的核算对象上,更重要的是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系统的独立性。企业会计行要为企业管理服务,同时接受内部、政府和社会监督;会计信息系统要纳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要为企业及有关各方提供真实信息;会计人员要对企业管理者负责,同时必须遵守市场规则。

  2.规范性。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通用语言要遵守国际惯例和会计规范;会计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强和完善其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包括会计立法、会计准则、执业标准、工作规范等。特别是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建设注册会计师制度,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环境下,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前提。

  3.真实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的生命,也是会计工作区别于其他工作的显著特征,当然也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原则。从所有者的角度看,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代理成本的必然要求;而对于包括管理者在内的企业有利益各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进行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从国民经济运行整体来看,很难想象一个充满了虚假信息的经济能是一个有秩序的健康发展的经济。

  4.公开性。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公司股权的多元化、股份化和分散化,以及所有权与管理权的两权分离,企业信息为企业股东共同拥有,投资者等外部利益关系人要求企业公开披露会计信息。公司的股权股份化、分散化的程度越高,会计信息的公开性要求就越高。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就更是如此。从会计报表的发展趋势看,未来财务报告所需披露的信息,如分部信息、前瞻性信息、经营业绩信息等,在传统上大都属于对内报告,即管理会计信息范畴,而现在这类信息正在被转化为对外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其中尤以分部信息为甚。此外,随着会计报表使用者和企业进入联机即时系统,并与诸如国际互联网这样的计算机网联网,外部信息使用者可以直接进入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获取所需信息。这样,对内报告信息与对外报告信息的界线就日趋模糊。

  5.国际性。本世纪90年代,资本市场已经基本实现了国际化和全球化。会计报表信息作为一种国际语言,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向纵深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企业会计的国际化要求日趋明显。各国交易者之间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信息应以相同或相似的会计规范为依据。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特别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的国际投资者和信贷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使用,就有必要将不同国家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加以横向比较,增进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交流性。

  三、新《会计法》与强化企业管理

  新《会计法》将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和机制以法律化,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强化企业管理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制度基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要狠抓薄弱环节,重点搞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要及时编制资负债表、损益表,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切实改进和加强经济核算,堵塞各种漏洞。

  《会计法》所要求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1.会计核算制度。修订后的新《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对会计核算的依据、内容和基本程序等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在第三章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做出了特别规定,在第一章总则中对会计核算问题也有原则规定。作为一部法律,对会计核算进行如此详细规定,这在国内外立法中是少有的,可见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

  2.内部稽核制度。新《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另外,按照新《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应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内部牵制制度。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特别强调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要求经济事项的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企业内部不同职责岗位的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实践证明,为了使内部控制程序行之有效,必须做到资产保管与会计核算分离,经营责任与会计责任相分离,授权者执行者相分离,执行业务与审核业务相分离,业务执行与业务记录相分离。此外,重要经济业务和重大经济事项往往涉及诸多方面的利害关系,其决策过程必须在组织结构中做出适当安排。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科学的治理结构要求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对于重要经济业务和重大经济事项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执行,并由监事会监督决策的执行情况。

  4.财产清查制度。要求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予以明确。财产清查直接关系到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实物保管的安全完整性,会计记录与存量实物的相符性。财产清查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内部审计制度。要求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并制定内部审计办法和程序。内部审计既是公司、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的制度安排。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独立评估活动,侧重于检查会计、财务及其仔细营活动。它是一种管理控制工作,通过计量和评价其他控制环节的有效性来发挥其职能。

  6.会计组织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为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种规定既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义务,也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在法律制度上强化了内部会计监督,确立了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制约关系。

  7.原始记录管理与岗位交接制度。新《会计法》第二十三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新《会计法》中体现的监督制约机制、责权对应机制和执业准入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1.监督制约机制。新《会计法》的会计监督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及业务程序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相互制约,特别是经济业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的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二是指会计工作作为监督的主体,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实现会计的监督职能;三是指会计工作作为监督的客体,受社会审计部门、政府部门的监督。新《会计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在制度上构造了一个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政府部门监督。这个监督体系将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的自律、社会审计监督的鉴证性和政府部门监督的权威结合起来,构成了我国会计监督的体系框架。

  2.责权对应机制。原《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新《会计法》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种规定一方面使单位负责人应负的责任和其权力相适应;另一方面又使会计人员也解决了以往会计人员责任大于权力的状况。

  3.执业准入机制。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从而在法律上建立了会计执业准入制度。相应地也做出了职业禁入的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作用

  新《会计法》要求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在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国内目前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这一提法引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进入市场经济之后,我国企业一般都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上定们总会计师的职责。实践中,总经理亲自主管财务的现象也很普遍。之后,又有了财务总监的提法。财务总监有的是指总会计师,有的是指财务部门负责人;有的对董事会负责,有的对总经理负责,有的是对监事会负责。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特别是按《公司法》规范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应对总会计师做出规范界定,并且要区分经理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和董事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经理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对董事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其职能是负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董事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法定程序成为董事,进入董事会,其职能是代表出资所有者实施企业外部资本控制。

  国外及香港地区没有总会计师的位称,董事层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称为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财务总裁.经理层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称为Financial Controller—— 财务总监.后者对前者负责。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998年12月对195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进行的问卷调查,有一半多的总会计师不是财务最高负责人,说明总经理直接抓财务的现象很普遍。

  在被问到总会计师向谁汇报工作时,有63%的企业是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只有11%的企业是向董事会汇报;不到10%是向副总经理汇报;其余16%则五花八门。

  在对待总会计师应该对谁负责的问题上,65%的人认为应该对总经理负责,也有相当一部分人(42%)认为应该对董事会负责,有13%的人认为应该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这些民政部说明,总会计师们从实践中对总会计师定位的认识已经接近国外的CFO,当然也带有相当的传统认识。

  值得重视的是,关于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的到位问题,有43%的人认为差距一般,有27%的人认为差距较大,只有19%和3%的人认为差距较小和没有差距。因此,有45%的人认为总会计师条例需做一般修改,21%的人认为需做较大修改。

  新《会计法》要求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同时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并为适时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最终明确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位置,与国际企业接轨。

  现代企业制度对总会计师职能的要求比其传统职责大大延伸,总会计师主要负责与财务有关的对外及对内政策,制定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长远财务方针和发展计划。总会计师对董事会及总裁负责,提交预算及汇报财务状况;听取财务总监的汇报,并审批上报集团层次的各种财务报告;在财务总监的协助下,设置完善的内部财务监控系统,保证公司的财务会计和税务等工作按照有关的规定的规定和程序贯彻执行;进行预算管理、财务分析等工作。总会计师亦负责向董事会建议和分析融资、投资和资金调动方案,管理公司的财务风险;参与进行资金管理,把企业的财务风险减至最低;负责与财务金融机构如银行、基金、证券行等保持良好关系,开通多种渠道来筹集建设生产经营和投资开发所需的资金,并保证企业处于最佳的资本和债务结构;在维持对外关系的同时,适当对外公布财务信息。作为董事会成员,总会计师还需参与集团的各项其他非财务范围的决策,对涉及财务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及在董事会内与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高层次的协商。

  五、新《会计法》将企业会计系统纳入企业管理系统

  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际上是将企业会计系统纳入企业管理系统,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企业管理。

  1.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改善企业的决策和管理。

  现代企业制度下,在企业的人流、物流、价值流、信息流,构成了企业管理的四大循环。以及企业会计信息是企业运行的综合反映,又由于价值流是企业流程的主流,因此,作为信息系统的会计和价值流管理的财务管理构成了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企业管理者只有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才能抓住决策信息的主要来源,使企业决策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只有抓住财务管理这个中心,管好价值流这一主流,才能使整个企业管理纲举目张,可以使企业管理由定性的管理走向定量的管理。同时,建立起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企业价值管理,使企业管理由实物开矿的管理走向价值形态的管理,从而最终使企业从产品经营迈向资本经营。在信息化、金融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以会计信息为核心的管理信息对企业的决策越发重要,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价值管理对企业的管理越发重要。因此,企业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

  2.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企业要实行公司化改制,最核心的问题是建立起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负责人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和行使决策及经营管理权的的企业最高管理者,所有才赋予了企业负责人包括会计工作管理权限在内的经营管理权。所以,单位单位负责人自然也就成为会计责任主体。这就彻底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一方面代表政府,另一方面代表企业的双重身份,也发迹了企业的会计责任由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双重负责的状况。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会计人员对企业管理者负责;作为公民,会计人员有义务遵守包括会计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同样,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就其经营活动对社会和法律负责;作为企业管理者,企业负责人就其经营管理对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本企业的所有股东负责。要求企业负责人对企业会计工作负责,其着眼点并不是会计工作的每项具体业务的枝枝节节,而是鉴于企业负责人在管理权威上有能力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依靠机制来规范会计行为;有能力建立健全管理控制系统,靠制度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有能力对会计结构和会计人员进行管理,靠组织领导来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责任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负责,有义务就企业的会计信息对社会和股东负责。

  3.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分清责任,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经济循序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人们的守法程度。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单位负责人则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完全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也与企业的主体地位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定地位相适应:一是,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贪污行使职权,各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以单位名义提供的,也是以单位信用为基础的,单位负责人对此应负责;二是,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对会计资料的责任划分,从管理学上讲,应当是单位内部委托授权的关系,单位负责人对其签章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应负责;三是,单位会计工作是在单位负责人的组织下进行的,单位负责人负有采取措施制止单位会计工作造假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四是,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情况看,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负责,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充分认识自己在单位会计工作的位置和职责,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组织领导本单位做好各项会计工作,确保单位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关键是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这是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有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管理就可以做到按章办事,减少人为因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防范经营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