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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环境会计计量与报告的研究

2003-08-26 09:46 来源:王如燕、隋英杰

  [摘要]我国企业环境会计研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计量方法和报告制度的问题,计量方法应考虑使用直接市场法和替代性市场法,而环境报告的基本框架应由使用者与目标、主体、内容、模式、报告呈报、及报告审计六方面的要素构成。[关键词]环境会计;计量方法;报告制度

  一、关于环境会计计量方法的研究

  环境经济学的丰富理论与实践,为我们提供了环境会计的计量方法。常用的方法主要有直接市场法和替代性市场法。直接市场法是度量被评价的环境质量到环境标准之间的变动,然后直接运用货币价格这一变动的条件或结果进行测算,直接市场法是建立在有充分信息和明确现有的因果关系基础之上的,所以评估结果比较客观。[1]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一)恢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在被评环境质量低于环境标准要求时,假如无法治理环境污染,则只能用其它方式来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以便使环境质量达到环境标准的要求。将环境质量恢复到标准状况所需要的费用就是恢复费用———重置成本,显然,此时环境价值为负值。

  (二)防护费用法。当某种活动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人们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或治理环境污染,用采取上述措施所需费用来评估环境价值的方法就是防护费用法。防护费用的负担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它可以采取由污染者购买和安装环保设备自行消除污染的方式;可以采取建立专门的污染物处理企业来集中处理污染物,而由污染者支付处理费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受害者自行购买相应设备,而由污染者给予相应补偿的方式。

  (三)市场价值或生产率法。环境质量的变化对相应的商品市场产出水平有影响,因而可以用产出水平的变动导致的商品销售额的变动来衡量环境价值。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条件下销售的,那么就可以直接利用该商品的市场价格。

  P=P1Q1—P0Q0.(1)

  其中:P为根据某种商品产出变动所测算的环境价值;P1为商品在被评估环境质量下的市场价格;P0为商品在标准环境质量下的市场价格;Q1为商品在被评估环境质量下的产出量;Q0为商品在标准环境质量下的产出量。如果选定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销售的,那么,就需要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甚至用影子价格来取代市场价格。

  (四)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环境质量脱离环境质量标准对人类健康有着负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劳动者发病率与死亡率变化而给生产直接带来的损失或收益(可用前述市场价值法加以估算),而且还表现为医疗费开支的变化等,该方法就是专门评估反映在人身健康上的环境价值的方法。为避免重复计算,人力资本法只计算因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变化,以及因为劳动者生病或死亡的提前或推迟而导致的个人收入变化,公式如下:

  Cn=[P(Li-Loi)Ti+Yi(Li-Loi)+P(Li-Loi)Hi]M.(2)

  其中,P为人力资本(取人均净产值),元/年人;M为污染覆盖区内的人口数,10万人;Ti为i种疾病患者耽误的劳动时间,年;Hi为i种疾病患者陪床人员平均误工时间,年;Yi为i种疾病患者平均医疗护理费,元/人;Li、Loi分别为评估区和符合环境标准区1种疾病发病率,人/10万人。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Cd=PMRT.(3)

  其中,P为人力资本,元/年人;M为劳动人数,万人;R为伤亡率,人/万人;T为平均预期寿命,年。由上可见,直接市场法不仅需要足够的实物量数量,而且需要足够的市场价格或影子价格数据。如果因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而带来的损失或收益中,相当部分根本没有相应的市场,因而也就没有市场价格;或者其现有市场只能充分地反映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的结果,在此情况下,直接市场法的应用或者不可能,或者有很大的局限性。

  此外,直接市场法所使用的,是有关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而非消费相应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这就使得该方法不能反映在消费者因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而得到或失去的消费者剩余,因而也就不能充分衡量环境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只是部分地、间接地反映了人们对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的评价,用这类商品与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的方法,称为间接市场法,即替代性市场法。替代性市场法使用的信息往往反映了多种因素产生的综合性后果,而环境因素只是其中之一,因而排除其它方面的因素对数据的干扰,就成为采用替代性市场法时不得不面对的主要困难。所以,替代性市场法的可信度要低于直接市场法。还有,替代性市场法所反映的同样只是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而非消费者相应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因而同样不能充分衡量环境质量的价值。但是,替代性市场法能够利用直接市场法所无法利用的可靠的信息,衡量时所涉及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该方法的优点所在。环境会计的计量确认是难点,如何确定特定环境的货币金额,各种计量方法都有自己的特点,环境会计在计量特定环境价值时,应根据计量的、可获信息的充分性及可靠性和成本———效益原则来选择具体方法,也可采用非货币计量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环境会计的对象能以货币和非货币计量,是环境会计的重要前提和假设,这说明了环境会计具有一般会计学科的共性;也有不同于传统会计学的非货币计量个性,环境会计便是这种共性和个性的综合体。

  二、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基本框架设想

  针对目前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现状和环境信息需要程度、现有的企业环境报告的缺陷以及财务报告体系的不足,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基本框架应包括以下六个要素:

  (一)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使用者与目标。[2]在近期内,我国企业环境报告应首先考虑政府管理机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环境信息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近期内企业环境报告的目标可以定义为:向政府管理机构、当前和潜在的投资、债权人等环境利益关系人提供有关报告主体对其环境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和对于理智的投资、贷款以及其他决策有用的信息。对于那些充分了解企业经济活动以及这些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且愿意勤奋研究这些信息的人士,这些信息必须是全面和完整的。

  (二)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主体。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股票市场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并在资金筹集和资本优化配置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就行业分布而言,我国上市公司涉及行业众多,其中又以工业类行业居多。在工业类行业中,环境敏感型行业不乏其数,如能源、化工、食品、制药、造纸、汽车制造、电器、电子、高科技等行业。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受环保政策的影响将日益显著,企业的环境风险将日渐增加。新的环境法规可能使企业产生潜在的环境负债,而企业一般倾向于低估可能发生的环境负债。这说明,如果企业没有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可能发生的环境负债,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将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决策,从而不利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在近期内,上市公司应成为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主体。[3]

  (三)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应反映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如果把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定位为政府管理机关、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那么,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应考虑这三类主要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有关企业环境报告内容代表了这些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笔者认为,在保留原有有关环境影响信息的前提下,我国企业环境应增加企业的基本概况与环境方针、环境会计信息、环境业绩与评价指标、环境审计报告等内容。

  (四)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模式。[4]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环境报告模式呈报环境信息:一是补充报告模式。如前所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求财务报告不仅要反映企业的经济受托责任,还应反映企业的环境受托责任。补充报告模式指在现有财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报告内容的方式报告企业环境信息。因此,补充报告模式可以起到弥补现行财务报告中环境披露不足的作用,使现行财务报告日益完善。补充报告模式的具体要求如下:在现有会计核算中增加与环境信息有关的会计科目,如,资产类增设“环境资产”科目,负债类增设“环境负债”科目,损益类增设“环境收入”“环境费用”等科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增设“环境活动引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项目,并在财务报表的附注部分披露相应环境会计科目的会计政策和明细说明。在现有财务报告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增加有关企业的环境方针、环境目标、环境影响、环境业绩、环境风险预测等信息。在现有的财务报告中增加环境会计报表,如环境成本与收益表、环境业绩表、环境效益表等。这些报表应采用连续期间编制,以反映一定的变动趋势。二是独立报告模式。独立报告模式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乐于采用的环境报告模式。这种报告模式要求企业对其承担的环境受托责任进行全面的报告。因此,这种报告模式可以弥补我国企业现行环境报告的缺陷,使我国现行财务报告更加完善。独立环境报告模式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企业简介与环境方针、环境标准指标和实际指标、废弃物、产品包装、产品、污染排放、再循环使用等信息、环境会计信息(包括环境支出、环境负债、环境治理准备金、环境收入等)、环境业绩信息(环境治理与投资、奖励等)、环境审计报告。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环境会计具体准则空缺的情况下,企业应首先考虑采用独立环境报告模式报告环境信息,待将来我国制定和颁布环境会计具体准则后,再采用补充环境报告模式。

  (五)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呈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机关在宏观环境管理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保留现行向政府环保部门报送环境报告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企业环境报告应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呈报。与此同时,我国应尽快建立一个全国性企业环境报告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公布企业环境报告,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的透明度。在目前没有现成的会计准则规范环境会计和报告的情况下,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由国家环保总局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提供根据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确定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已判定的涉及民事案件的企业各单位和已判决的涉及刑事案件的企业名单。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这些企业名单监督有关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对于没有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该类环境信息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

  (六)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审计。我国现行的企业环境报告实际上是一种环境影响技术指标统计表,环境问题导致的财务影响没有得到应有的反映。根据笔者的设想,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不仅应包括企业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还应包括企业环境活动产生的财务影响和企业的环境业绩。这种新型的企业环境报告,无论采用补充报告模式还是独立报告模式,都应包含环境会计信息。企业环境报告服务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其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具有可靠性。企业环境报告的可靠性不仅取决于企业对环境信息的真实和客观的反映,还取决于这些信息的可验证性。企业环境报告质量的可验证性特征要求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该报告进行审计。环境报告审计的作用在于提供公证:将环境审计报告包括在企业环境报告中有助于保证信息的质量,使环境利益关系人获得可靠的信息,有利于他们对于企业环境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了解和监督,有利于他们进行相关决策。

  [参考文献]

  [1]乐菲菲。关于环境会计的几点思考[J].会计之友,20002,(2):42-44.

  [2]许磊。绿色会计理论体系初探[J].财会月刊,2003,(3):65-66.

  [3]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49.

  [4]储娇,郭金花。独立环境会计报告简介[J].财会月刊,2003,(1):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