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0 09:15 来源:胡群政
笔者认为,应对不同企业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要求做出区分。理由如下:
1、不同类型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存在区别,他们对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不同,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也不同,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理应有所不同。我们知道,报表附注中的部分内容是由于企业有些交易或事项,虽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具有决策相关性,但由于这些交易或事项不符合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因而不能在报表内得到反映,只能通过报表附注的方式予以揭示。由此可见,相关性是这些交易或事项必须被报表附注披露的主要原因。然而,决策相关性是以具体信息便用者为对象的。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组成是有区别的,他们决策对会计信息的依赖也不相同。如:上市公司的股东组成具有数量巨大、在时间和空间上较分散等特征,另外还存在大量随机性的潜在投资者,而非上市公司的股东组成一般地说数量与分散程度都有限,其潜在投资者的随机性不大。他们在决策时对会计信息的依赖不同由此产生: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从成本效益角度考虑主要依赖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信息,因而报表附注内容应尽可能详实;而非上市公司股东决策往往并非主要依赖于会计信息,如其潜在投资者一般会通过详细的实地调研,决定是否投资。
2、从企业(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出发,区分不同企业报表附注内容也是必要的。报表附注内容如果不加区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因为:(1)必须被报表附注披露的许多交易或事项,需要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这无疑会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过高要求,加大企业成本;(2)过分严格的披露要求还会泄露企业的某些行动计划、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竞争成本。
3、法律责任。《会计法》第19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末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但是,倘若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企业统一按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进行披露,将抬高了“合法性”要求的门槛,增加企业因此被诉讼的可能性,扩大企业当局在会计报表方面的法律责任。
4、从我国具体的会计环境出发,如果不加区分地统一严格规定,可能还会产生负面影响。就会计信息质量本身而言,严格而详实的报表附注披露要求虽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我国当前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尚不能令人满意,报表附注中的内容又大都取决于主观职业判断,因此,统一的规定更可能适得其反地使会计信息质量下降。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法不责众亦可能便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大打折扣,损害会计制度的权威性。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
1、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国有企业根据其经营规模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或者作为小规模企业进行处理。
2、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应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基础上适当简化,取消“少数股东损益”等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说明项目。另外,还可考虑将其中一些需要较高职业判断水平的项目,如承诺事项的说明等适当简化或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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