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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章法之探讨

2002-09-06 08:39 来源:台湾:吴素环

  2001年11月14日,对于您而言它也许不是什么特别的日子,可是对於众多电子交易的参与者而言,却是个重要的里程碑。台湾的电子签章法三读通过且於2001年11月 14日由“总统”公布实施。电子签章为经济部于1997年,配合台湾资讯基础建设(National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NII)之推展,特别委托资策会科法中心进行相关研究。
    
  由於网际网络的兴起,对於你我的生活都产生重大的影响。别以为到坊间去查扣光碟,就可以限制光碟内容的传播。透过网际网路,只要有“依媚儿”的人,几乎每个信箱都会收到一份。以前申请电话移玑需要亲自到电信局填写一堆文件,现在只要透过网际网路填写申请书即可。电子签章法让网际网路的游戏规则更为明确,依照这份游戏规则,可以衍生的交易行为就更为广泛。电子签章法第4条第1项这么规定:“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文件为表示方法。依法令规定应以书面为之者,如其内容可完整呈现,并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验者,经相对人同意,得以电子文件为之。”因此,除了特别规定如结婚证书或遗书未来无法以电子文件为之外,只要交易双方都同意以电子文件作成,即具有书面文件或字据之效果。
    
  对企业及个人之影响举一个更切身的例子,统一发票或公司的传票是不是也可以透过电子文件的方式呈现或传送呢?答案绝对是肯定的!“财政部”已拟定“网际网络传输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试办作业要点。”自1997年9月1日起,委托台北市试办电子发票的使用,买卖双方可以透过网际网路传输电子发票,对於令企业相当头痛统一发票处理,不但是可节省80%以上之成本,亦可提升企业间对帐之效率。未来若全面推行至个人的消费行为,各位妈妈就会很方便,因为一定会有一种软体自动协助您对统一发票的奖项,也不用去银行领奖,透过网际网路兑奖,奖金直接扣印花税後入银行帐号。
   
  对於企业间的交易行为,如合约的签订、统一发票的收发等,也会产生重大的变化。书面的合约,双方可以将书面合约送至公证人处申请公证,因为公证人处也会保留一份副本。因此合约的纠纷可依据看於公证人处所的合约副本进行仲裁。但未来势必交易双方也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合约,如何在虚拟环境下处理交易纠纷呢?因为目前公证法尚未配合电子交易模式适当修改,因此目前尚无法令规章。另外关於统一发票的收发,企业对企业的发票,现行纸上开立作业,透过邮寄方式送达对方,每个月还要定期对帐。若是使用电子发票,就不用如此麻烦。可透过资讯系统自动核对的功能,每天自行对帐或是催款。
   
  新资讯科技所带来之风险
   
  日子是多麽的美好,省下这么多的时间。不过这都是正面的好处,将这些资料都透过资讯系统处理、储存及传送,那如何确保这些资料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及不可否认性呢?透过适当的加密及电子签章机制可以达到不错的效果,可是如何适当的管理这些机制,却是目前一般普罗大众较不熟悉的领域。比如说,公司内部透过加密机制保护机密资料,如何管理加密金钥?如何确保其唯一性与可恢复性?亦即当员工离职时,如何避免该员工所加密的文件,依然可被正当使用?将所有资料都保存在资讯系统里,如何管理其安全性?

  就稽核人员而言,内部控制的许多控制点都必然移至资讯系统,依靠资讯系统的设计来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可是我们很少听说内部稽核人员曾被邀请参与资讯系统之设计,目前大部分的系统的稽核作业不是将使用者的操作记录下来,就是等系统建署完成後,再挂上一些报表程式,美其名为稽核报表。可是您如何确保稽核报表与资讯系统上的资料是一致的?即使列印完成後,资讯系统上的资料是不是还可以执行变更作业?贵单位资讯人员是不是拥有最大权限?有权去执行任何资讯系统上的修改作业?因此历经前一波电子化的您,好不容易从人工作业转换成电子化作业,感觉上才上手,还未完全掌握资讯化的精髓,例如资讯系统的管理制度如何设计与落实?如今马上面临的又是网际网路化的作业模式。您真的可以相信在画面上,使用滑鼠点一下,就代表是您的签名吗?您真的相信资讯系统上的资料不会遭到不当的窜改?
    
  结论
   
  电子签章法的通过,我想只是电子商务及资讯安全的基本运作条件之一,未来仍然有许多游戏规则需建立,如交易纠纷的处理等。若是您也认同电子商务的世界即将来临,您就必须适当的调整自己去适应这样的虚拟环境!以前的你,小时候也许是打弹珠、玩橡皮筋或是躲猫猫;现在的小孩则是玩Game boy或线上游戏,方式或许不同,可是都是小孩子的游戏。调整一下心情、赶上世界的潮流,就可以避免成为网际网路世界的山顶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