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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引发的与收入相关的会计问题

2002-07-05 10:54 来源:崔文娟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方式发生了变化。诸如交易手段依赖电子货币网络及有效的金融服务,达到完全的非货币化;对交易者的诚信度及交易安全实现的控制有了质的变化。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诸如企业网上收入如何界定、收入实现如何确定以及收入与费用如何配比等根本性的会计问题,笔者拟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一、 网上收入的界定

  电子商务大体上可以归纳为这样几种类型:①将商品的所有权买断,然后通过互联网售出;②与供应商谈定基准价,然后互联网公司以适宜的市场价格出售商品,并获取高于基准价的收入部分;③代理供应商售出商品,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作为代理费用;④互联网仅起媒介作用,使供需双方通过网络达成交易,收取手续费。除第④种方式外,其他方式都体现为首先通过互联网公司实现全部收入。出于利益的趋动,互联网公司都乐于将上述不同交易方式产生的资金流全部记为网上收入。事实上运联网公司获得的仅仅是该等销售收入的一部分。那么,该如何来区分网络收入和非网络收入呢?或者应该予以区分或根本不必去区分呢?事实上,目前并无规则来界定互联网公司的网上收入和网下收入、销售收入和代理收入、真实收入和虚拟收入,我们也许已经感到,即使是收入这样的简单概念,在网络经济运作模式下也需要重新加以规范。  

  二、收入实现的确认
  
  互联网对生产环节的影响是有限的,网络不能取代物质产品的生产,受冲击最大的应是流通环节及交易方式。传统交易中,存在着合同约定、预付定金、交付商品货物、收款并开出票据等多个环节,这诸多环节构成了一个交易过程链,亦形成了一个或长或短的交易期间。现行会计准则对收入实现的条件定义为: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是,无论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或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或用过去的说法是获得收取价款的权力,其保证都是以契约为前提的。在无合同或其他约定文件约束下发出商品,提供服务均不能保证收入最终实现。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一是流通环节中的机构(如商店、贸易公司、批发站等)和程序将大大减少;二是就每一项交易本身而言交易期间大大缩短,且通常并不存在合同契约之类为确保收入顺利实现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当前社会诚信度普遍不高的情况下,企业敢否在无契约的条件下发货,提供服务或劳务,这是不言自明的。稍加注意则不难发现,无论是电子商务开始较早的美国,还是把电子商务炒得沸沸扬扬的我国,电子交易的支付方式都局限于信用卡、电子现金等,且交割方式都体现为款到发货。即使部分送货上门的交易,也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实质上仍然体现为现金收讫而后才将所有权转移的特点。传统交易中那种多个环节、多个期间方能完成一次交易,可以先于收到款项而发出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情况将不复存在。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收入实现确认同时满足现行准则中四个条件几乎已无可能,这迫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是否需要重新定义。
  
  三、收入与费用的配比
  
  对于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互联网企业)来说,像多数高科技企业一样,通常大量的费用花费在前期的研制开发。设计测试、筹建策划等方面,如果不考虑不断的技术升级投入、扩展投入,在网络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只是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和资源采购加工费用。即使考虑到企业存续期间的研究和开发费用,按现行的会计准则,该费用也被要求按合理的受益期予以分摊,而不是简单地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这样一来,如何合理地分配和分摊前期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对互联网企业就显得很重要。因为前期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可能在成本构成中占很大的比例。  
  
  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是会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对于工业经济时代,以对制成品的会计核算为主体上在当期费用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这一原则是适宜且易于把握的。但对于网络信息时代,当前期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形形色色的相关费用形成大量的摊销、递延费用时,则这一原则就变得不确定了。摊销和递延费用是建立在一定的合理预期基础之上的,但技术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受益期的不确定性,以及技术进步所造成的意想不到的淘汰,都使得收入和费用配比这一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变得那么不确定。这种变化,致使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的成本费用的期间分割及配比假定显得缺乏一种严谨实在的基础,表现出某种随意性和人为性。  
  
  对研究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历来就有争议,不同国家在实务处理和会计准则规定中都有很大的差异。对近十年一些国家的准则变化轨迹的趋向作一考察,我们会发现一种从费用化向资本化转问的迹象。这种转向和变化应该不是偶然的,究其背后的动因,我们能感觉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高科技企业。互联网企业中研究开发费用在其成本费用的构成中比例愈来愈大,如果费用化处理则会造成企业收益的巨大波动,且使得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形同虚设。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支出资本化处理所依赖的预期收入、预计受益期限。技术寿命等都基于会计估计,有很大的伸缩性,易于受到个人经验、对技术环境的判断、市场份额和竞争分析等人为因素的影响,也同样会造成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不确定性。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网络经济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适应工业经济时代的会计体系将受到巨大的冲击,仅从收入的定义以及实现的确认等就可见一斑,一场新的会计革命将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