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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会计初探

2008-08-13 11:56 来源:常叶青

  从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外环线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起,国内多家信托投资公司纷纷推出自己的信托产品。加上近两年我国信托业“一法两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可预见信托业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信托业务的会计问题就显得日益重要。信托会计是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记录其受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息系统。信托会计作为行业会计,有其特定的会计要素。而会计恒等式,也有人称之为会计方程式或平衡公式,表现了会计要素之间的数量及内在经济关系,它既是会计核算的出发点和基础,又是会计核算结果即会计报告的依据。会计恒等式贯穿了会计核算活动的始终,因此对信托会计恒等式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199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信托会计恒等式的构建

  在颁布实施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前,信托投资公司是依据1993年颁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该制度并没有划分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其中对于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设置的是以下科目:“委托贷款”、“委托存款”、“委托投资”、“应付账款”等,并与非信托业务一起列为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由此可以初步推断出在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信托会计恒等式与一般企业相同,也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信托业务的发生不会影响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项目,那么信托业务是否会影响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呢?在原制度中信托业务所产生的收益计列“银行存款”增加,同时计列“应付账款”的增加和“手续费收入”的增加。可见信托业务影响所有者权益中的留存收益项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可确定为1993年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所建构的信托会计恒等式。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确定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第十四章——信托业务中,规范了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会计操作,由此改变了旧制度下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合并核算的局面,致使建立在合并核算基础之上的信托业务会计恒等式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另外根据该章内容规定,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那么信托会计恒等式就不再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信托会计恒等式的构建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在不涉及损益的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核算设置了两大类会计科目:信托资产来源类与信托资产运用类。信托资产来源类科目有“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公益信托”、“投资基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应付信托账款”、“代扣代缴税金”、“待分配信托收益”、“应付受托人收益”等;信托资产运用类科目有“信托货币资金”、“拆出信托资金”、“短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投资”、“长期信托货款”、“长期信托投资”等。会计科目是会计要素的具体化,由上述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看出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在不涉及损益的情况下有两类会计要素即信托资产来源与信托资产运用,无论发生什么样的经济业务都不会影响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此“信托资产来源=信托资产运用”可作为信托会计的恒等式。在涉及损益的情况下,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体现了另外三项会计要素之间的平衡关系即“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信托损益”。

  三、重新构建信托会计恒等式的理论基础

  新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会计恒等式之所以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信托财产所有权认识的分歧上。依通常的看法,信托应是起源于英国的Use(用益权)制度。Use制度的运用须以财产所有者对受托人信任为前提,故以其为代表的财产处分方式,被称为Trust,即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受托人取得该项财产的处分权,信托人或受益人则享有信托利益的收益权。对于受托人享有的权利属何种性质,英美法通过“双重财产所有权”获得了与其传统理论一致的解释,即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被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则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利益所有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因奉行一物一权主义并没有双重所有权产生的可能,因此,大陆法系学者对此一筹莫展,终不能自圆其说。依据传统民法理论,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则享有针对受托人的债权;另一种解释则认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托人则仅享有代理权。我国的法律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界普遍认同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则享有针对受托人的债权这一解释,也就是说,旧制度之所以将信托财产列入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其原因在于它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行为确立的时候就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

  2001年4月28日颁布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法》,将信托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采用“委托给受托人”的字眼,而非“转移给受托人”。可见,《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规定较为含糊,因此在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出现“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的规定。可这段话更让人产生歧义,信托财产所有权不属于受托人,属于受益人吗?没有说明,但可以肯定的是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项目,因而否定了以前对信托财产权的解释。不管英美法和大陆法,普遍认同的最根本的信托法理念是“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转移到受托人的名下,但信托利益要由受益人而非受托人享有。

  我国《信托法》表明,信托是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可见信托利益归于受益人,那么根据“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信托法理念,信托关系一经确立,受益人就不应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虽然《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中有“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字眼,但不能由此说明是谁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只隐含说明信托是一种不完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或受托人名义上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既然信托财产不能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核算,又不能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新制度就采用信托资产运用和信托资产来源作为信托会计要素,其中信托资产运用表现为信托货币资金、信托货款、信托投资等;信托资产来源表现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应付信托账款、待分配信托收益等。这一迂回战术的使用使得信托会计与其他会计在会计要素的确认上相距太远,有悖于会计制度改革的方向;另外,回避分歧并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其实信托资产运用在实质上就是信托资产,信托资产来源究其根本就是信托受益人权益,只不过这种权益既不同于债权人权益即负债,又不同于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说受益人既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人,也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我们认为采用信托受益人权益更符合《信托法》确定的信托是一种财产不完全转移的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不妨用信托资产来代替信托资产运用,用信托受益人权益来代替信托资产来源,从而重新建立我国信托业务的会计恒等式。

  四、我国信托会计恒等式的重新构建

  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基本分类,是设定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依据。信托会计是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记录其受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息系统,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会计,有特定的信托资产、信托受益人权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和信托损益要素。其中信托资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并由企业控制的资源,包括长期信托资产和短期信托资产。其中长期信托资产包括长期信托贷款、长期信托投资、信托租赁资产等,短期信托资产包括信托货币资金、拆出信托资金、短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投资等。信托受益人权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资产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公益信托、投资基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待分配信托收益、应付受托人收益、代扣代缴税金等。信托收入是指信托业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信托费用是指信托业务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某项信托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信托损益是指信托业务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在数量上它等于信托收入与信托费用的差额。这五项会计要素之间存在着如下的会计平衡关系,无论发生什么样的经济业务都不会影响到它们之间的平衡,我们称之为信托会计的恒等式,即:

  静态会计恒等式:信托资产=信托受益人权益

  动态会计恒等式: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信托损益

  五要素之间的会计恒等式:信托资产=信托受益人权益+信托损益

  其中“信托资产=信托受益人权益”可作为信托资产权益表的平衡依据,“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信托损益”可作为信托损益表的平衡依据。因而产生了对外提供的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信托资产权益表和信托损益表。信托资产权益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信托资产、信托受益人权益的报表,参照通常使用的资产负债表的“账户式”格式,信托资产权益表的表身可分为左右两方,左方列示信托资产各项目,右方列示信托受益人权益各项目,信托资产各项目的合计等于信托受益人权益各项目的合计。信托损益表是反映在某一会计期间内信托业务产生的经营成果的报表,参照单步式利润表的结构,信托损益表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信托收入;二是信托费用;三是信托损益。其中第三部分信托损益是第一部分信托收入和第二部分信托费用的差。

  【参考文献】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2002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1993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国务院。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