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7 17:36 来源:刘开崧
一、增值税会计制度设计问题
1.现行的增值税税制本身的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理论并不相符,而且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设置不稳定,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例如,理论上的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应该覆盖到几乎所有的货物和劳务,而我国只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征税,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脱节,许多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因此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应当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2.实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该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从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的关系来看,纳税会计模式可分为财税合一和财税分流两种。①财税合一模式是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合一的模式,强调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产生矛盾时,会计准则让位于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这种模式表现为: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中融入税法的具体规定,通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②财税分流模式是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相分离的模式。它强调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与处理方法必须符合投资者的利益。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产生矛盾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期末纳税时在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依据税法进行调整。这种模式表现为:制定会计准则并以此规范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税法只作为纳税调整的依据,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这与所得税计算的情形不同。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当局对纳税企业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因此,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清算后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 ~ 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2.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1)与实际成本原则(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相背离。实际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它要求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计量,应当基于经济业务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按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买价计入存货成本,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存货成本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不符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的要求。
(2)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单个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3.增值税会计记录程序方面的问题。
(1)有关账户设置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2)有关科目名称设定问题。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应收出口退税是以“应收补贴款”的科目取名。笔者认为,以“应收补贴款”的科目取名是不妥当的。因为出口退税是一项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为世贸组织许可的出口鼓励政策,不存在政府补贴的含义。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是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增值税对企业的损益有重大影响,但是在利润表中看不出增值税费用的痕迹。再次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例如,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出口产品中不能退税的进项税额、购进货物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等)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没有单设科目进行核算,没有单独在报表上列示。
三、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
1.保持现有的财税合一、价税分离的模式,并加以改进。
在现有模式下,只可改进存货成本可比性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对企业是一种制约,又符合成本核算原则。同理,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将增值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2.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科目设置。在财税分流的思路下,我们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具体会计核算步骤。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①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②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③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项、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①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收法规的要求。
(3)信息披露。重点应规定以下内容:一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二是,在利润表中应反映增值税费用信息;三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应全面反映当期各种销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各种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上期未交税额、当期已交税额、期末未交税额或留待下期抵扣税额等信息;四是,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重要信息。
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又能通过差异调整按税法的要求计算缴纳税款,还可以还原会计要素在会计报表中的原来面目,应该成为中国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方向。
【对话达人】事务所美女所长讲述2017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高企与研发费那些表!
活动时间: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动性质:在线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