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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角下对反倾销的本质认识

来源: 编辑: 2005/08/30 10:01:13  字体:
  我国是世界第五大贸易国,我国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年均损失800多亿元人民币,成了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同时学者们普遍认为2005年将是我国遭受反倾销起诉的高峰年。因此,反倾销也就成了我国企业和会计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对会计角度所理解的倾销和反倾销及其与会计准则、“经济利益之手”的关系做一个简单分析,揭示出三者之间层层推进、同源互动的关系。

  一、倾销和反倾销涉及的最主要的会计理念-“可比”和“公允”

  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倾销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一种可能扭曲竞争条件的不公平竞争。该协定第六条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方领土内一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予以谴责。就本条而言,如自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产品的价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被视为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一进口国的商业:①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中供国内消费时的可比价格;②如无此种国内价格,则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或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成本和利润。”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从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关键在于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比。如果单就这一点来看,“可比”是反倾销法的核心理念(颜延,2003)。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国际贸易前所未有的发展,各国企业都凭借其优势在世界市场中赚取预定的目标利润,价格竞争不可避免。一般影响价格的各因素都会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账簿和相关的会计资料当中,也就是说,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就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进行比较时,必须依赖于企业的会计资料。另一方面,可比性本来就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它是指能够使信息使用者从两组经济情况中区别其异同的质量特征。因为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会计政策、程序和方法,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就具有可比性,基于倾销确定的特殊性,可比性在企业进行倾销和反倾销相关事项中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根据企业的会计资料确定出正常价值,才可以进行价格间的比较,从而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

  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而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专业纷争(颜延,2003),同时不同企业产品之间价格的对比必然是建立在会计资料真实、公允地反映会计事项这一基础之上的。公允性可以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具有相关并充分的可计量属性上。一般认为,按照有权威支持的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企业的财务报表,其会计信息能体现“真实和公允”的精神,为反倾销当局确定产品成本提供高质量、透明且可比的信息(周友梅,2003)。也就是说,只有会计信息是公允的,根据其所确定的产品价格和成本信息才是可比的,所确定的产品价格才可以为各方所接受,这样的会计信息在进行价格比较时也才具有抗争性。因此,公允性也是倾销与反倾销涉及的重要会计理念。

  必须指出,在整个倾销和反倾销的过程中,会计在倾销抗辩过程中具有特有的重要性,所以应该具备一个完善的会计系统所提供信息的质量特征,而并不仅仅涉及“可比”和“公允”两个会计理念,只是这两点具有特别意义而已。进一步地说,企业的会计系统完善,并有公允、可比、真实的会计资料做基础,在反倾销应诉中胜诉的机会就会增大。

  二、会计准则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

  如前所述,可比和公允的会计信息在反倾销应诉中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会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为其提供会计信息的一个信息系统。在反倾销应诉中,企业能否提供可比和公允的会计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国会计准则的质量。尤其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比较时,只有在相对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指导下提供的会计信息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尽管在确定可比价格时会就不同国家的准则差异进行各种调整,但从更深层次上讲,这是将基于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资料进行的价格对比转化为不同国家之间的会计准则质量之比。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指导下的会计资料容易被倾销管理机构接受并采纳,而低质量的会计准则很可能影响本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从而在应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会计准则质量的高低是相对而言的,并要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但从目前来看,国际会计准则是大部分国家所接受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随着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和质量的不断提高,许多国家对国际会计准则都持积极态度,欧盟还宣布在2005年所有上市公司全面实行国际会计准则。1998年的《欧盟反倾销条例修正案》中就明确提出了“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此外,欧盟在判定“特殊市场经济国家” 企业是否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时,其会计标准是“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如果一个企业有一套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那么在反倾销应诉中会增强其抗辩能力。因此,随着高质量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完善和各国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的靠拢,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公允性在国际范围内将可以得到增强,这给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会计环境,有助于各企业在相同贸易条件下判定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进行会计竞争。

  三、反倾销法和会计准则背后的“经济利益之手”

  在世界市场经济环境中,每一项法律、条约的出台都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分配后果,各国反倾销法和反倾销条例也不例外。反倾销申诉的发起是因为一出口国的产品的出口价格明显低于其正常价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损害威胁或新建该产业的阻碍,也就是损害了该国的经济利益。各主权国家都有权依据本国利益制定有利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经济法律。

  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明显的经济后果,这一结论已经得到众多学者的认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限制人们的行为从而减少协调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同样以一国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它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的。制定准则是一国的主权问题,尤其在会计准则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发达国家通常操纵着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这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经济利益的寻租行为,也即发达国家利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过程实际上也是各国为实现其最大利益的政治化过程。如何在保护制定本国准则的自主权与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以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之间保持平衡,需要十分谨慎地协调处理,其中关键是立足本国的经济利益进行权衡。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反倾销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定背后都有“经济利益之手”在操纵,而实际上两者是相通的,可以结合在一起考虑。举例来说,目前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企业发起的众多反倾销诉讼,一方面是利用反倾销法对我国企业产品进入其市场设置障碍;另一方面是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来影响我国的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现这些国家的会计理念,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在会计上控制我国企业的会计体系。

  总体来说,反倾销与会计准则通过价格和正常价值之比这一桥梁联系起来,而在两者的背后都有经济利益的冲突,各种不同的法律、准则都是经济利益在规则层面的表象,各种法规都是经济利益相互斗争的深刻反映。因此,反倾销和会计准则具有相同的根源,两者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相互配合,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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