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交易活动大量增加,支票结算已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一条大“动脉”。但从近年来同城或
票据交换地区支票结算情况看,与支票结算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急剧增加,特别是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屡禁不止,且呈快速上升趋势,不仅造成企业财物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银行信用和金融结算秩序的稳定。为此,如何制止空头支票行为,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支票结算秩序,是一个亟需关注的社会问题。
本文拟就空头支票形成原因及对策进行一些探讨。
一、空头支票形成的原因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维护支票信誉,制止空头支票行为方面制定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它的行政处罚权利,对日常支付结算业务中发现的空头支票行为也进行了经济处罚。但是空头支票案件仍居高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10月份至2001年3月份,广州地区商业银行共发现空头支票近3万笔,金额16.8亿元,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上升。究其原因,既有签发者的主客观等因素,也与银行处理环节有很大的关系。
1.企业财会人员法律制度观念淡薄,整体素质不高。尽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多年,且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每年均在公众场合举办有关支付结算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全民的结算素质和防范意识,但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因素质低,对票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制度不甚了解,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
银行存款账,也不根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就任意开出支票,甚至有的企业财务人员随意把盖有预留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外出采购,业务员本身又不清楚单位银行存款的多少就凭自己采购货物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从而导致空头支票行为。
2.企业经济效益差,信用观念淡薄是引发空头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需要使用支票结算工具来支付货款。然而企业的经济活动又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这样一些经济效益差、信用意识淡薄的企业,无视国家结算纪律和支票见票即付的信用基础,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无款情况下,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资搞到手,便铤而走险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来骗取销货单位发货,无偿占用他人资金,严重破坏了票据的严肃性,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同城票据结算秩序。
3.商业银行“存款立行”观念和资金紧缺也是造成空头支票行为的间接原因。一些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利益驱动,自上而下都将存款任务作为主要指标量化到人进行考核。而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尤其会计临柜人员不得不打起确保存款不流失的主意,往往在资金紧张时相互卡压票据,截留资金,或者在考核之日对提入的支票等付款
凭证无理退票,以确保付款单位的资金不流入其他金融机构,使收款单位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企业对转账的在途时间难以把握,稍微判断失误就签发出空头支票。
4.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是空头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近几年,由于银行间业务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对存款的高度重视,使《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已经好转的银行账户管理秩序又出现混乱势头,加上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账户行为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又相当有限,那么,一些商业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违规为企业开立账户,造成企业多头开户,以致企业一个账户被罚,还有其他银行账户仍可使用,使得银行对空头支票处罚无所适从,处罚也难以奏效。另有些银行在向开户单位出售支票时,不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中“银行发售支票每个账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的规定,任由企业购买支票,这就为那些信用意识差的企业利用银行账户管理不严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提供了可乘之机。
5.对空头支票签发人处罚不严,打击力度不够,是空头支票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检查监督不够,对商业银行在账户管理和没有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对空头支票进行经济制裁的行为处罚不严。二是商业银行特别是一些基层行处为了稳定客户、稳定存款,对那些签发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的企业姑息迁就,不坚持罚款制度,只是退票了事。这种明哲保身的做法,助长了空头支票行为。三是公安、司法部门对空头支票行为缺乏一套有效的打击手段。目前对空头支票处罚,基本上由商业银行对出票人进行罚款,或停止其办理结算业务,很少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司法部门往往因当事人到处躲避难以对其进行严重的打击,致使诈骗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利用其他账户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
二、禁止空头支票现象的对策
签发空头支票严重套取了银行信用,骗取企业的财物,危害极大,且目前呈加速上升趋势,如不对其严重打击,必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秩序的稳定,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更加严重的消极影响。为此,提高对空头支票危害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空头支票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特别是金融界的一项长期任务。
1.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企业财务人员的票据结算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空头支票屡禁不止,与企业财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对票据结算基础知识了解甚微、信用观念淡薄,见利忘信密切有关。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要把《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和结算纪律的宣传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有组织、有针对的开展票据结算知识宣传活动,着重向企业宣传支票在同城结算中的巨大作用及空头支票的危害性,使企业财会人员通晓票据结算知识,提高他们遵守结算纪律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共同维护票据结算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支票结算对发展经济的重要作用。
2.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是禁止空头支票行为的有力保证。企业多头开户,空头支票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与账户监管者自身对账户的管理力度有所放松,或者对各金融机构有关违规行为没有进行严厉的查处或制止,以及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按规定对开户单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紧密相关。为此,一是人民银行应加大对各金融机构银行账户的检查监督力度,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监督金融机构规范其客户的票据行为;二是人民银行尽快制定相应的制度、法规,如《账户管理条例》,具体明确银行和存款人及有关部门在银行账户管理中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维护结算秩序;三是创新金融监管方式,继续推行企业“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对“红名单”企业,授予授信额度,全力支持;对“黑名单”企业,公开曝光,联合制裁;四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库与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的联网,对未经账户监管有权部门批准而自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实时监控与预警,使不在监管当局数据库中的账户无法通过票据交换清算系统进行结算,严格控制企业多头开户,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空头支票行为。
3.整治社会信用环境,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是有效遏制空头支票的关键。信用可以说是票据的灵魂,是票据业务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任何票据都离不开特定的信用基础,支票也不例外。而签发空头支票的见利忘信行为,已严重阻碍同城票据结算业务的发展,危害社会信用。对此,应该严厉制裁和约束。一是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加强全社会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道德规范;二是要严格规范商业银行本身的信用行为,从全局利益出发来维护同城票据结算秩序,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制定的结算纪律,杜绝无理由退票的现象,保证企业资金快速周转;三是借鉴上海个人征信机构运作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公正权威的社会征信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进行等级评定和管理,让诚信的企业真正体会到信用的价值,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四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传媒工具向社会曝光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或个人,加强社会舆论的宣传和导向作用,让守信者因守信而获得回报,让失信者因失信而受到制裁,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好转。
4.人民银行在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的基础上,应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研究修订现行票据法律制度,使空头支票行为在法律上易于认定,且具易操作性。商业银行除接受人民银行的委托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进行经济处罚外,也应积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将空头支票诈骗案件报告公安部门,以便公安部门追究出票人的刑事责任,从而给空头支票行为以沉重的打击。
支票对加速社会资金周转、促进区域经济往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只有狠狠打击空头支票行为,加强全社会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规范支付结算行为,提高全民的社会信用意识,才能有效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同城票据结算秩序,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