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沿革
根据深圳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3年5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问题研究报告》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仍然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种交易行为。1997-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和证监会有关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规则也日臻完善,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997年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在1997年之前,由于在会计立法上对关联方范围的界定和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没有明确的要求,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虚构利润的事件频繁发生,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较严重的扭曲,该准则就应运而生。
1999年颁布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
在1997-1999年这一期间,上市公司利用包括资产置换、
股权转让在内的非货币交易以及债务重组逐渐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段,为了规范上述业务,财政部于1999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这两个准则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并以此为基础确认损益。在准则颁布后,这一在国际上普遍使用的计量属性在我国却成了上市公司操纵关联交易的工具,上市公司通过提高公允价值而就可以达到虚构利润、粉饰
报表的目的。
2001年修订了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
这两个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重新使用账面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对于非货币性交易而言,仅对收到补价的部分确定收益。对于债务重组而言,在重组过程中产生的重组差额都一律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营业外收入。从实践来看,这两个准则的修订对规范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交易产生了实质性的作用,利用这两种方式的关联交易在交易金额上明显下降了。但是,新的制度约束下总是产生新的交易方式,最近,上市公司通过对非货币性交易和货币性交易的区别比例25%的控制,将“非货币性交易”转化为“货币性交易”,企图逃避有关对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和监管。
2001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虽然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交易通过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来约束逐步走向规范化,但是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一直未获得实质性的规范。造成了关联交易在购销、资产出售、委托经营等方面利用定价粉饰报表。因此,财政部颁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关联交易的差价由原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计入到资本公积,对各种不同的交易类别的定价和比例加以限制。
除了上述会计规范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定外,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强,上市公司利用的关联交易的方式随之发生了改变。近期,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股权的一次或多次出让将关联方关系退化为非关联方关系,或者通过对重大影响20%比例的控制,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由此逃脱了有关关联交易规范的约束,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基于博弈论的解释
上述对关联交易会计规范和监管政策演进过程描述,表达的一个基本信息是:新的关联交易类型催生了新的交易会计规范,而新的交易会计规范又催生了新的交易类型,两者相互促进,是一个重复的动态博弈过程。
在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初期,由于上市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大部分上市公司均由国有企业通过剥离优质资产包装上市而成,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就有着在产、供、销以及资金占用方面“割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控股母公司以及相关的关联方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就有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IPO、配股、增发新股条件均有了以前年度盈利的要求,并对亏损上市公司实行ST、PT(*ST)制度,上市公司为了获取IPO、配股、增发新股的资格,或者为了保留稀缺的“壳资源”有强烈的动机利用交易费用较低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和资产。因此,上市公司是博弈的一个重要参与者。
会计规范的制定者和证券监管部门是博弈的另一个重要参与者,从理论上说,他们代表会计报表使用者利益,旨在通过制定健全的会计规范和监管政策合理确保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从而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选择和行为,保证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这两者博弈的结果是会计规范作为一种制度,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换句话说,通过重复的博弈,博弈的各个参与者对行为规则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但是,这个一致的意见是暂时的,当新的环境,新的信息,新的技术不断涌现时,各个参与者对行为规则的理解和要求发生了变化,就会计规范而言,就是现有的会计规范无法去有效的监管新的交易方式或类型。由此,新的一轮的博弈又拉开序幕,依此反复,新的交易类型不断出现,新的规范也不断显现。下面就用一个简单的动态博弈模型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说明:
假设前提:a. 会计制定者制定的会计规范和证券监管委员会的监管政策是能有效的对已出现的关联交易方式进行规范和监管的。
b.会计规范和监管政策是对上市公司利用新的关联交易方式转移利润和占用资金的积极反应。
博弈要素:
参与人:上市公司和监管者
行为空间:上市公司{操纵,(执行,不执行)};监管者{监管,不监管}
净收益函数:{操纵,不监管}=(a,b);{执行,监管}=(c,d);{不执行,监管}=(e,f)
净收益关系:a>c>0>e; 在不监管的情形下,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获得收益要比在监管的情形下大,故a>c;同时由于监管是有效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发布后不执行的成本是巨大的,比如存在被通告批评和罚款的风险,故e<0.
d>f>0>b; 在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形下,监管部门不监管的净收益是小于零的,假设上市公司的这个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在监管的情形下,上市公司执行比不执行的时的收益大,因为上市公司不执行时,监管部门需要增加监管成本,故d>f.
模型如下:
根据假设b,监管部门是对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行为的积极反应,那么来看监管部门在两种情况下的收益。在不监管的情形下,净收益为b,b<0;在监管的情形下,若上市公司以p的概率执行,以1-p的概率不执行,那么净收益为 p*d+(1-p)*f, 由于d>f>0,故净收益大于零。因此,监管部门的选择应该是监管。
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在监管部门采用监管策略的情形下,可以采取执行或不执行,获得收益分别为c和d,因为c>d,故上市公司会采取执行的策略。
由上面两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纳什均衡解 {执行,监管}.但是如上已经指出,这个获得的纳什均衡是暂时的,从博弈内部机制而言,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在变动,从外部环境看,资本市场的发展,信息的增加和修正,技术的创新,关联交易的类型会产生新的变化,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转移的工具也将得到创新,由此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各自的收益函数将发生变化,那么博弈的结果也会不一致。也就是说,这个动态博弈会重复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