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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粮食企业政策性补贴”——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

2003-08-08 16:21 来源:《商业会计》·解贵东

  粮食企业政策性补贴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政策性粮油业务的企业给予的相关补贴。政策性补贴,按事权来划分,可分为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补贴三大类;按类型来划分,可分为军供粮油补贴、储备粮油补贴、超合理周转库存补贴、其他补贴;按性质来划分,可分,为进入损益的补贴和不进入损益的补贴。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制度》均未规定粮食企业补贴收入在现金流量表中怎样填列,以致于年终决算时有的单位填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也有的单位填到“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或“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中。笔者在这里谈谈个人的观点,粮食企业收到财政补贴款最终可以划分为“进入损益的补贴”和“不进入损益的补贴”,一般而言,属于“进入损益的补贴”的会计分录是: 
  
   (提取补贴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补贴收入 
   
  (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属于“不进入损益的补贴”的会计分录是: 
  
   (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具体列支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粮食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款,都通过“应收补贴款”科目来核算,一般情况下“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为零。这样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粮食企业收到或列支的财政补贴款应该填到“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中“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较合适。 
  
  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中对筹资活动的描述是:“筹资活动是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企业从提取补贴收入到收到补贴款再到支付补贴款,肯定要导致企业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例如:某粮食储备库2002年度地方储备粮食小麦15 000吨,价值是2 292.68万元。按照标准地方储备粮保管费每年80元/吨,利息据实列支。这样该单位在提取补贴款时: 
   
  借:应收补贴款——地方储备粮补贴——利息补贴  1 770 000 
    应收补贴款——地方储备粮补贴——费用补贴   200 000 
    贷:补贴收入                     2 970 000 
   
  实际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970 000 
    贷:应收补贴款——地方储备粮补贴——利息补贴      1 770 000 
      应收补贴款——地方储备粮补贴——费用补贴      1 200 000 
   
  具体列支时: 

  借:财务费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        1 770 000 
    贷:银行存款                      1 770 000 

  借:经营费用——保管费等相关科目          1 200 000 
    贷:现金(银行存款)                   1 200 000 
   
  二、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将粮食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款填到“筹资活动现主流量——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这样处理能够使粮食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能够使粮食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更加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能够更加方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能够统一报表填列口径,减少财务人员工作量,使会计报表的数字更加公允、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