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股票期权的
会计确认
一般来说,会计确认要满足确认的项目符合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可予以计量,具有相关性与可靠性等标准。从经营者股票期权的可计量情况来看,199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建议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行权股数都确定的日期作为计量日。因为在这一天,经营者股票期权的各种条款都已确定,其公允价值可以计算出来,且从这一天起,对经理人的激励作用开始发挥。这样,对于固定型股票期权,赠予日就是计量日,而对于可变型股票期权,计量日则是在赠予日之后,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行权股数都能确定的日期。至于股票期权在计量日的变化,可以在变化真正发生时作出调整,这些未来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计量日当天的条款是不确定的。
在股票期权纳入表内核算的前提下,考虑确认补偿费用的时间。
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2年公布意见稿NO.25《对职工发股的会计处理》认为,补偿费用应在雇员有权认购的股数以及期权或行权均知道的第一天确认。这一天对于大部分期权来说是期权授予日,而对某些期权来说则是期权行使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年10月公布的第123号准则(以下简称123号准则)《股票补偿的会计处理》认为,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补偿费用应于期权赋予日确认。笔者认为,以股票期权给予日作为股票补偿费用确定日,相对要合理一些。因为补偿费用相当于经理及员工这部分劳务的薪金,从这个日期起,相关的雇员就获得了行使期权的权利。相对应的这部分股票,企业是不能随意处置的,而且雇员也因为这个权利开始为公司提供劳务。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应当在这个日期确认。
二、经营者股票期权的会计计量
从美国的情况看,股票期权的计量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内在价值法。它是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25号意见书中提出的方法。内在价值是指企业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反之,差额越小,其内在价值就越低。在应用中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司事前可以确定股票期权给予日员工认购期权数和行权价格即固定型股票期权,这时股票期权价值衡量日就是股票期权给予日,则股票价值=(衡量日股票市场价格-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二是公司事前无法确定股票期权给予日员工认购期权数和行权价格即可变动股票期权,这时衡量日就不是给予日,股票期权价值应从给予日起至每年末予以估计,股票期权价值=(每年末股票价格-估计或已确定行权价格)×估计或已确认股票期权数。第一年估计期权价值在持有人服务年限内摊销,第二年再估计时,如果与第一年估计的有差异,则按会计估计未来适用法处理,直至认购股票期权和行权价格均确定时,再一并调整股票期权总价值。其会计处理程序比较繁琐。就理论而言,内在价值法下,如果股票期权的种类不同,其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会计处理不仅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而且难以适应复杂的股票期权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因此,内在价值法遭到各方面的批评。
鉴于内在价值法的不足,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123号准则建议采用公允价值法。所谓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一般采用著名的“布莱克。斯考来斯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确定,而且一经确定,就不再发生变化。因此,会计期末不必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避免了内在价值法下按照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进行不同处理的混乱状况,具有内在一致性。从发展的角度看,公允价值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它不仅适用于股票期权,也适用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但在这种方法下,企业往往要确认一大笔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尤其是一些高科技企业的利润形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允价值法遭到了来自微软等大型高科技公司的强烈反对。就目前美国的现实状况而言,运用公允价值法的企业占据多数。
笔者以为,经营者股票期权按公允价值法进行处理是发展趋势,但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不完全适应,待条件成熟时可以采用。如果目前就用,务必科学合理地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否则,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阶段我国企业可采用内在价值法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股价低于行权价,说明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不存在补偿,所以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其差额则应预提作为费用,并在以后的服务期间平均摊销转为费用,待行权以后,将期权转为股本。如果是不确定的股票期权,由于在授权日行权价不确定,所以授权日不是计量日,不必进行会计处理。但在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股价为基础,估计费用,并记录期权,以后逐期进行摊销,直到计量日,才能调整确认预提费用,并将余额在剩下的服务期内摊销,并在行权后,将期权转为股本。
这种方法比较容易掌握,也适应我国目前实行的股票期权类型(主要是固定的和不确定的两种)以及我国国有控股企业比较多,股票市场又不十分完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还不太规范的经济环境。但当股价变化较大时,会计调整比较多,容易出现差错,还可能给某些企业操纵利润带来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