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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商品回购的会计处理谈点看法

2003-02-27 11:24 来源:财税与会计·李培智 王保成 范乃秋

  商品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售的商品。在售后回购交易中,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为了便于理解,财政部会计司编制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收入章节中以事例进行了阐述,原事例如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199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1)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2)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7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万元。

  (2)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这样做的理由在于,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价相当于融资费用,因而应在计提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5-9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万元(10万元/5个月),会计分录如下:借:财务费用2万元;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万元。

  (3)9月30日,甲公司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1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8.7万元;贷:银行存款128.7万元。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8万元,财务费用2万元;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10万元。

  通过对以上事例的分析可以看出:

  一、库存商品通过售后回购业务的完成,库存商品增值20万元,由原来的80万元升值到100万元。根据商品回购业务的一般规定,回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并未从销售方转移,销售方售出后,并未对该资产追加投资,也不存在资产评估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稳健性原则,资产的计价或按成本,或按资产历史与市价熟低计价。因此我们认为应恢复原回购成本,冲销原售出商品中所包含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万元;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20万元。这样既符合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账户的借贷双方也取得了平衡。

  二、甲公司通过售后回购业务为生产筹集了资金,达到了融资的目的,与其他融资手段相比,除正常的财务费用列支外,该方法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获得抵扣1.7万元;实际该单位获得融资的现金净流量为-8.3万元。根据增值税核算业务的有关规定,库存商品进销价值不变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应等于销项税额。商品回购业务不能确认为收入的情况下,作为一种融资行为,我们认为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不变。作为回购商品购买方来讲,其实是一种出让资金使用权;回购商品的差价,相当于对资金使用权收取的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