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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博弈

2005-01-10 09:59 来源:李进

    进入三月,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的披露工作开始进入一个小的高潮,随着一份份年报的出炉,一些公司将因为业绩预亏而面临退市,一些公司则因为业绩预增或预盈而赢得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这些披露的信息究竟带来什么,上市公司为什么披露这些信息,是否出于主动,它们的可靠性如何,作为投资者又应当如何看待这些披露的信息呢?

    因为工作的原因,记者曾经接触过百余家上市公司的董秘。在打交道的过程中,他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我们已经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言下之意有两层,一是上市公司所进行的信息披露是被动的,或者说是应监管需要才进行信息披露的;另一层意思是公司要对监管部门负责,尽管他们总是表示“要对所有股东负责”。

    “事实上,在大陆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其实就是公司与监管部门博弈的结果,而作为未能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却总在其中缺席。”一位在股市浸淫十多年的市场人士这样说。

    不愿说真话的公司方

    按理说,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上市公司应当以很好的主动性来完成这件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大陆的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披露要求。

    “公司没有自愿披露公司真实状况的动机可能是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当然这不是任何个人的错,也不是公司的问题,而是说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股东和公司都还没有这种意识,这就是我们的国情。”一位受命修订中国会计准则的专家作出了这番评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是为了什么’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但在中国当下的资本市场,‘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没有错,只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动性被打折,‘可靠性’取代了‘相关性’而走在前面。”

    事实上,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正是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防止企业随意的披露信息。

    上述专家将这个现象的原因归结为近年来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导致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如琼民源的造假欺诈、银广厦的虚幻神话、啤酒花的连带担保,加之美国安然公司的丑闻、世通公司的虚假利润,这些使得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产生了深深的疑虑,所以无论监管部门还是上市公司本身都将更多精力集中在“可靠性”上。

    “即便如此,你也很难判断这些披露的信息都是可靠的。”因为上市公司本身仍旧存在着只披露好消息不披露坏消息和进行利润操纵的可能性,而不是反映公司的真实状况。

    “所以说问题并未解决,”该专家强调说,“这仅仅是个外部原因,从根本上解决还是需要从上市公司自身入手。”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公司是为股东的利益服务的,尤其是在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和英国,公司是股东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承受来自股东的压力,如果管理层不能满足股东的要求就会面临着被罢免的危险,如果他们欺骗股东,那就会被起诉。尤其是在集体诉讼的情况下,经理们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十分重大,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都很谨慎,宁愿提前披露坏消息也不愿隐瞒坏消息。

    从深层次看,投资者结构和投资理念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在我国,流通股所占比重不高,这影响了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即使针对流通股来说,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他们对会计信息的关注程度也不高。针对目前大陆股市存在着大量不可流通的国有法人股,要求中小股东去实现其股东权利是很难的,从最近发生的“茂炼转债”事件可见一斑。

    即使机构投资者比重越来越高,他们会更加关注会计信息吗?事实上,这并不能保证他们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只有加强监管才能保证减少机构投资者的违规行为,这样才能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而越来越强调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所以有专家认为,也许增加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重,并且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是一个选择。目前来看,解决问题的重任必然落到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监管部门身上,具体也许应该包括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和相关管理部门。

    应该更严厉的监管方

    2004年1月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一份题为《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下称《通知二》)的文件,明确表示,“最近,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暴露出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通知二》的出台初衷被定位为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与之相应的是,中国证监会早在1999年10月10日就发布了《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下称《通知一》)。

    两相比较,《通知一》中对各项损失计提准备、关联交易、会计差错更正、审计范围限制、重大不确定性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等六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知二》中的要求也是六项,前五项与《通知一》一致,只是随着现实的不断变化,提出了新的要求。第六项则被“资产评估”所替代。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针对中国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热潮而专门制定的,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通知二》的对象是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见作为监管部门需要监管的不仅仅是上市公司,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在监管之列。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建设主要由两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层次则是由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等。据不完全统计,从中国股市建立至今十多年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近百份的文件来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其中针对上市公司本身的约为八成,还有两成左右是专门针对中介机构的。

    尽管如此,曾经一手掀开蓝田造假的刘姝威却认为,中国资本市场仍旧需要更加严厉的铁腕政策。在目前国内不成熟的资本市场状况下,需要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来达到约束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

    已有的关于会计盈余的谨慎性实证研究表明,坏消息得到确认的速度是好消息的2-5倍,说明会计盈余具有谨慎性。同时还发现自1980年以来,会计盈余的谨慎性在提高。另几项研究分别是针对普通法国家、成文法国家、亚洲国家和中国上市公司的,发现普通法国家会计盈余的谨慎性较强,而成文法国家会计盈余不够谨慎。在亚洲,中国香港类似于普通法国家,其他国家和地区类似于成文法国家。在针对中国的研究中,发现中国会计盈余的相关性较好,但并不谨慎。需要达到上述目的正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力度来完成。

    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则表示,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在他看来,证券法律责任的缺失和模糊不清,使得虚假信息披露者的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他将此归结为四个方面:《公司法》和《证券法》在实体和程序方面不完善;对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整;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可操作性差和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落实情况差。

    应该说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虚假和反虚假是证券市场运行和监管中的普遍现象,发展中的证券市场(如中国)有,发达的证券市场(如美国)也有。但是我国企业作假的手段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差无几,而法制建设、监督管理方面却存在较大差距,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随着经济日趋全球化,国内已经有不少公司进入香港和海外资本市场,但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仍旧有些差距,其中信息披露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因此,国内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就显得尤为迫切。